-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日前,保監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上海、北京、江蘇、江西、重慶、深圳、大連、寧波、青島和廈門等保監局全轄區列為首批試點地區。
《通知》明確了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方式。試點地區法院采用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后委托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高效、低成本的解決糾紛。此外,《通知》確立了保險糾紛調解協議效力的司法確認程序。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可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人民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通知》同時要求,試點地區法院與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應加強合作交流,建立溝通聯系和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協商研究重大問題;共同加大對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的宣傳力度。
上海在保險糾紛調解方面起步較早。截至2012年上半年,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立8年累計受理各類保險投訴9976件,其中進入正式受理環節的調解案為341件,調解成功率達94.72%。作為嘗試,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于2004年9月成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創造性地將人民調解機制引入了保險行業。依托保險行業內的專業力量,結合人民調解機制的優勢,人民調解委員會成為除訴訟、仲裁之外化解保險糾紛的又一種有效途徑。
為了進一步有效地做好涉及保險消費者的投訴調解工作,2010年8月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上海市保險學會與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商定建立“聯合化解保險糾紛工作機制”,形成解決保險矛盾糾紛的新型平臺。截至目前,“訴調對接機制”已促成滬上222件保險合同糾紛達成調解或和解。(紀云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