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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郭玉志 孫霖
記者昨日從證監會獲悉,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復同意,證監會內設機構作出相關調整,其中,上市公司監管部更名為上市公司監管一部,設立上市公司監管二部。撤銷派出機構工作協調部,其原有職能由證監會內其他相關部門承擔。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做好創業板上市公司監管工作,更好地發揮創業板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作用,需設立相應的專門監管機構。設立上市公司監管二部的目的是為了進一步加強創業板上市公司監管工作。
據悉,創業板自2009年9月推出以來,截至今年10月9日,上市公司已達355家,總市值8691余億元。其在推進自主創新和戰略新興產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創業板在具體定位、準入指標、運行制度和風險特征等方面與主板、中小板有所差別,因此在監管制度安排和監管方面也應該體現出差異性。
據介紹,新設立的上市公司監管二部主要職責是:擬訂監管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規則、實施細則;督促創業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提出創業板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的監管意見;監督和指導證券交易所、派出機構對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監督創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履行證券法規規定的義務;協助有關部門監管創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為;協調有關機構處理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風險。
此外,上市公司監管部更名為上市公司監管一部,其主要職責是:擬訂監管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規則、實施細則;督促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監管境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活動;督促和指導證券交易所、派出機構對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監管工作;督促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股東履行證券法規規定的義務;協助有關部門監管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債券及境外分拆上市等行為;協調有關機構處理主板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等重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