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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今年1~7月份,廣東全省新增信用卡糾紛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糾紛數量上升最快。
銀行卡被盜刷之后,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呢?應該怎樣承擔責任呢?廣東省高院認為,銀行如果未識別克隆卡,應當承擔不少于50%責任;如果持卡人對卡被偽造有過錯的,銀行則可以減輕責任。
但要證明“被盜刷”和“銀行未識別克隆卡”,似乎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昨日(8月7日)廣東省高院在其官方微博中的直播提供了一個鮮活的例子。
“盜刷”舉證艱難
原告梁女士在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林和西路支行開了一張穗通寶銀行卡,今年3月27日發現卡內接近3萬元的金額被人在異地分多次取走。原告懷疑銀行卡被克隆后遭盜刷,并且認為開卡行未提供安全交易環境,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原告向法庭提交7份證據,包括銀行卡、賬戶明細查詢、報警回執等。原告用某家居廣場的考勤表和電話通訊記錄來證明爭議交易發生時原告身在廣州。
被告委托代理人當庭發表了質證意見,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本案存在克隆卡,也不能排除原告或其授權他人在異地取款的可能性。
被告出示了涉案交易發生地農行陽東縣支行營業部ATM機的監控錄像。錄像有一蒙面男子在ATM機上操作,錄像中無法看到取款人所持的銀行卡。
被告委托代理人認為,交易是在正確輸入密碼之后完成,應視為本人或者本人授權的交易,也不能證明被告對此存在過錯。另外,爭議交易發生地陽東縣離廣州的車程大概為3小時,原告提供的證據未能證明原告或者其委托的他人客觀上不能前往陽東縣進行交易,并且無法證明銀行卡是否在廣州。被告代理人還稱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存在偽造卡。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還指出,開卡行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及現行技術標準、科技條件下提供了安全的交易環境,并且現行的磁條銀行卡技術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監管部門的要求。
最后法院表示,本案事實已經基本清楚,審判長宣布休庭。審判結果有待公布。
盜刷銀行卡的責任承擔
“我們這里有賣的,9000元一套,你需要的話可以來福建試機。只要把復制器安裝在自動取款機上,就可以盜取取款者磁卡信息對該卡進行復制。”一位銀行卡復制器的賣家對記者表示。
“銀行卡復制器”在7月中旬遭到曝光,記者昨日在搜索引擎仍然搜到了不少賣家。
廣東高院給記者提供的資料顯示,今年1~7月,全省法院新收信用卡民事糾紛案件就高達13096件,同比增長17.30%。其中,因克隆卡而引起的糾紛數量上升最快。
克隆銀行卡的行為早在2008年就已出現。廣東省高院資料顯示,在4年前張先生一張建行的借記卡的賬戶信息和密碼全部被復制下來,被盜取金額共計9816元。張先生當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廣東高院表示,該案件的關鍵是卡是否被他人復制而盜取。
銀行當時抗辯稱,安裝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盜走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而法官認為,報警記錄、交易流水記錄、錄像資料及相關陳述之間,能形成完成的證據鏈,能確認卡被他人盜刷的事實。最后法院裁判:銀行賠償張先生9816元。
另外,邱女士在工商銀行開的一張設置了密碼的信用威士金卡在廣州一餐廳刷卡時磁卡信息遭盜取,盜卡者一個半小時后在澳門刷走了邱女士卡里的8萬多元錢。
法院判定,在澳門發生的消費和取現使用的是偽造卡,工行作為發卡行接受了非法復制的銀行卡交易,未盡謹慎審查義務,應當對該過錯行為承擔責任。與此同時,法院認為邱女士也存在沒有妥善保管密碼的過程,也要承擔一定責任。最后法院裁判:銀行與邱女士各負擔損失的50%。
法院是如何確定克隆卡民事案件中的責任的?廣東省高院在給記者的郵件稱,銀行未識別克隆卡,應當承擔不少于50%責任;如果持卡人對卡被偽造有過錯的,銀行可以減輕責任。
對設置了密碼的銀行卡,持卡人對密碼的泄露沒有過錯的,對銀行卡賬戶內資金損失一般不承擔責任。持卡人用卡不規范足以導致密碼泄露的,一般應當在50%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未設密碼的銀行卡被偽造后交易的,發卡行如辦卡過程中履行了不設定密碼后果和風險的提示義務,持卡人在不超過卡內資金損失的50%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