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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鄭商所就玻璃期貨合約及制度規則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顯示,玻璃期貨交易標的為平板玻璃,交易單位為每手20噸。
根據征求意見稿,玻璃期貨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6%,交割品級為5mm無色透明平板玻璃一等品,交割方式為實物交割,交易代碼為FG。替代交割品為符合國標的4mm無色透明平板玻璃一等品。選擇華東地區為玻璃期貨交割的基準價區。
同時,根據合約草案,玻璃期貨將成為我國首個采用完全廠庫交割的期貨品種。對此,鄭商所稱,從玻璃倉儲的特點來看,玻璃不適宜采用傳統的倉庫交割方式;從玻璃消費的特點來看,廠庫交割有利于滿足買方的個性化需求;從玻璃現貨企業來看,玻璃期貨實行廠庫交割制度有現實基礎。此外,使用廠庫交割,交割成本最低。買方可以直接從生產廠提貨,避免了從廠家到倉庫的中間搬倒和裝卸等環節,不會為玻璃期貨交割帶來額外的成本。
此外,相比于過去的大合約,玻璃期貨合約單位僅為20噸。對此,鄭商所稱主要是基于:第一,合約價值適中。按玻璃近年主要運行價格區間計算,每噸玻璃2000元左右,20噸玻璃合約價值在4萬元左右,交易一手合約需要4000元左右資金,與已上市的其他工業品如PTA(5噸)、白糖(10噸)、PVC(5噸)、聚乙烯(5噸)等合約價值相當,更加方便行業企業進行套期保值交易,也有利于吸引廣大投資者參與,保持適當的流動性,有利于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第二,適應玻璃市場及企業的規模。玻璃企業數量較多,但除玻璃生產企業以外,經銷、深加工企業規模都很小。合約規模太大,會給廣大中小規模的玻璃企業參與期貨市場帶來壓力。第三,適應主流運輸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