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第四節 信息系統管理
第五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信息系統,對公司業務、財務等信息實行集中管理。保險公司承保、保全、理賠等業務環節應當全部納入信息系統管理。
第五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實現業務系統、財務系統和單證系統的對接,確保業務、財務、單證數據一致。
第五十九條 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代理機構遠程出單的,應當實現與保險代理機構電腦聯網、電腦出單和實時管理,確保業務系統能完整及時記錄客戶信息。
第六十條 保險公司電話銷售業務應當由總公司或至少省級分公司集中運營和管理,互聯網銷售業務應當由總公司集中運營和管理。
第六章 客戶服務管理
第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及其銷售人員應當提示投保人完整填寫投保單、閱讀及知曉保險條款內容,并簽名。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不得代替投保人、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名。
第六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明確的核保評點標準,公平對待客戶。
第六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對個人長期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回訪。回訪時間、回訪方式和回訪內容等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要求代理合作機構提供完整、真實的客戶投保信息,確保承保和回訪工作順利開展。
第六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保單信息審查機制,對投保單中客戶信息填寫不完整、不真實的保險業務不得承保。
第六十六條 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向投保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供與投保人保單服務相關的資料。
對于長期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保險公司應當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單狀態報告或紅利通知書。保單狀態報告和紅利通知書包含的內容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在保險合同生效時、扣款成功時、續期繳費時、保險合同到期時采取紙質信件、電子郵件或短信等方式提示投保人。
第六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保單查詢服務系統,方便客戶及時了解保單必要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為客戶至少提供電話查詢、網站查詢和柜臺查詢三種保單查詢方式。客戶能夠查詢到的保單信息應包括承保信息、保全信息、理賠信息等。
第六十九條 保險公司對于涉及付費的保全業務,應采取嚴格管控措施。客戶親自辦理的,應采用有效的身份識別技術核實客戶身份;客戶授權他人辦理的,應采用轉賬方式付費,并結合簽名核對、電話回訪確保客戶的資金安全。
第七十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具有現金價值的個人長期保險合同投保人提供保單貸款服務,保單貸款的有關事項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
保單貸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現金價值,貸款利率應當參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
保險公司不得向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保單貸款。
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單貸款,應當事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資料齊全、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退保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受理。申請資料不完整、填寫不規范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并協助其補正。
第七十二條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接報案管理制度,在接到報案時應當及時登記錄入,并主動向客戶提供簡便、明確的理賠指引。
第七十三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投訴處理工作,積極解決與客戶之間的爭議。
保險公司應當在其主辦的互聯網站或委托銷售保險產品的互聯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投訴處理程序。
第七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建立客戶信息保護機制,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信息嚴格保密,不得非法獲取、使用或倒賣客戶信息資料,防止客戶信息泄露。
第七章 團體保險特別規定
第七十五條 團體保險是指投保人為其特定團體成員投保,由保險公司用一份保險合同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
團體保險投保人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其他不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組成的團體。
參加團體保險的團體成員人數在保險合同簽發時不得低于3人。
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該團體保險。
保險公司不得為以購買保險為目的而臨時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保險。
第七十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已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銷售團體保險。
保險公司以批單、批注或者補充協議形式對已經備案的短期團體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變更并且改變其保險責任和定價方法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并且由保險公司總公司統一批準和管理。批單、批注或者補充協議應經公司加蓋單位公章或業務專用章確認。短期團體保險限于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下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團體健康險、團體定期壽險。
保險公司以批單、批注或者補充協議形式對已經備案的短期團體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變更并且改變其保險責任和定價方法的,總公司應當每年對本公司變更后的短期團體保險經營情況進行總結,經總精算師簽字確認后,將總結報告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報中國保監會。報告內容包括:
(一)條款費率變更情況;
(二)報告期間內保險費總額;
(三)報告期間內保險金額總額;
(四)報告期間內賠付情況;
(五)責任準備金提取狀況;
(六)對償付能力的影響;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七條 投保人為團體成員投保包含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團體保險合同的,應當取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應當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名單和確認被保險人同意投保團體保險的有效證明。
第七十八條 保險公司承保團體保險合同,應當向團體保險合同被保險人簽發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應當載明被保險人的基本信息及在該團體保險合同項下的享有的各項權利。
第七十九條 團體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繳納保險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繳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繳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
第八十條 團體保險退保金應當通過銀行等資金支付系統轉賬方式退還至原交款賬戶。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團體投保人交款賬戶被撤銷的,經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退保金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退還至投保人指定賬戶或者行使原團體投保人權利的自然人或法人指定的賬戶;
(二)團體投保人轉出賬戶與轉入賬戶不一致的情況下,經投保人提供有效證明,退保金可以通過銀行轉賬形式支付至投保人的轉入賬戶;
(三)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團體保險條款或合同中就被保險人是否分擔繳納保險費、繳納保險費的金額、被保險人分擔繳納保險費部分對應的保單權益以及給付方式進行約定的,被保險人繳費部分對應的退保金應當按照團體保險條款或合同約定處理。
第八十一條 人身保險統括保單是指對同一團體在不同地區的成員進行統一承保的保險單。保險公司可以對同一團體在不同省、自治區或直轄市的團體成員統一承保團體保險。同一團體是指同一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保險公司對同一團體簽發人身保險統括保單,應當至少在下列一個地區設有經營機構:
(一)該團體的注冊地或者住所;
(二)該團體的核算單位所在地;
(三)該團體的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地;
(四)該團體多數被保險人所在地;
(五)該團體保險金額50%以上部分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