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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5日電 今天,中國人民銀行在其官方網站發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
公告稱,為規范和促進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中國人民銀行起草了《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請各單位、個人于2012年1月13日前以信函、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將意見、建議反饋給中國人民銀行。
聯系人:郝雅紅 吳銘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成方街32號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郵政編碼:100800
電子郵件:hyahong@pbc.gov.cn
傳 真:010-66016748
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互聯網支付業務發展,防范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付機構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是指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獲準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支付是指客戶為購買特定商品或服務,通過計算機等設備,依托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實現貨幣資金轉移的行為。
第三條 按照支付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方式不同,互聯網支付分為銀行賬戶模式和支付賬戶模式。
銀行賬戶模式是指付款人通過支付機構向開戶銀行提交支付指令,直接將銀行賬戶內的貨幣資金轉入收款人指定賬戶的支付方式。
支付賬戶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機構提交支付指令,將支付賬戶內的貨幣資金轉入收款人指定賬戶的支付方式。
第四條 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應擁有并運營獨立、安全、可靠的支付業務處理系統,該系統及其備份系統的服務器應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五條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六條 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提供賬戶透支、現金存取和融資服務。
第七條 支付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第八條 支付機構應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為客戶提供可靠、便捷的互聯網支付服務,對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中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
第九條 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應建立有效的業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第十條 支付機構開展互聯網支付業務,應遵守相關法律制度,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