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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局:12月起在7省市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

2011年10月24日12:59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非試點地區 外匯收支 外匯指定銀行 外管局 登記表 改革試點 應用服務 操作規程 外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下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及改革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簡稱貿易外匯改革)試點。為積極有序推進貿易外匯改革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省分局以及大連、青島市分局所轄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試點。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試點法規)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為規范試點業務操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試點法規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以下簡稱《操作規程》,見附件1),自試點之日起施行。

二、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三、試點期間,對于異地辦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當要求企業說明其名錄及分類等情況,并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 試點地區的B、C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辦理。

試點地區的A類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非試點地區現行出口收匯有關規定和A類進口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對于不在“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內的試點地區企業,試點和非試點地區銀行不得直接為其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

(二) 非試點地區按照《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的B、C類進口企業和不在“進口單位付匯名錄”內的進口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企業應當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登記,銀行憑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出具的《登記表》辦理。

非試點地區的其他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試點地區A類企業適用措施辦理。

(三) 對于上述應憑《登記表》辦理的業務,銀行審核紙質《登記表》后,應在《登記表》上簽注收付款金額、日期并加蓋業務印章,無需登錄相關系統核實或簽注《登記表》電子信息。

(四) 試點地區企業在非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非試點地區銀行無需為其辦理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在試點地區銀行辦理貿易信貸業務時,試點地區銀行應按照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四、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暫停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

五、銀行應認真學習貿易外匯改革相關政策,在試點前配合外匯局做好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培訓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監測系統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銀行和企業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臺)訪問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

用戶類型

網絡連接方式

訪問地址

銀行

外部機構接入網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業

互聯網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二)試點地區銀行應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間完成轄內銀行網點的網絡連通、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權限分配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臺訪問監測系統(銀行版)。銀行網絡連通和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見附件2)。

(三)截止2011年10月31日已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未在應用服務平臺開戶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在應用服務平臺自動開戶并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此類銀行網點應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已在應用服務平臺開戶的,自2011年11月7日起自動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業務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密碼不變,其中已具有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權限的業務操作員自動獲得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權限。

(四)2011年11月1日后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并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

(五)2011年12月1日應用服務平臺自動撤銷試點地區銀行網點已有的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權限。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地方性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在政策執行和監測系統推廣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所在地外匯局反饋。

業務咨詢電話: 010-68402546

監測系統支持電話: 010-68402214

銀行網絡連通咨詢電話:010-68402022

應用服務平臺咨詢電話:010-68402141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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