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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發〔2011〕22號
各銀監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為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在堅持市場化原則的同時,進一步履行社會責任,決定免除部分服務收費。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1年7月1日起,銀行業金融機構免除人民幣個人賬戶的以下服務收費:
(一)本行個人儲蓄賬戶的開戶手續費和銷戶手續費;
(二)本行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開戶手續費和銷戶手續費;
(三)同城本行存款、取款和轉賬手續費(貸記卡賬戶除外);
“同城”范圍不應小于地級市行政區劃,同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列入同城范疇。
(四)密碼修改手續費和密碼重置手續費;
(五)通過本行柜臺、ATM機具、電子銀行等提供的境內本行查詢服務收費;
(六)存折開戶工本費、存折銷戶工本費、存折更換工本費;
(七)已簽約開立的代發工資賬戶、退休金賬戶、低保賬戶、醫保賬戶、失業保險賬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年費和賬戶管理費(含小額賬戶管理費);
(八)向救災專用賬戶捐款的跨行轉賬手續費、電子匯劃費、郵費和電報費;
(九)以電子方式提供12個月內(含)本行對賬單的收費;
(十)以紙質方式提供本行當月對賬單的收費(至少每月一次),部分金融消費者單獨定制的特定對賬單除外;
(十一)以紙質方式提供12個月內(含)本行對賬單的收費(至少每年一次),部分金融消費者單獨定制的特定對賬單除外。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未經客戶以書面、客戶服務中心電話錄音或電子簽名方式單獨授權,不得對客戶強制收取短信服務費。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他機構的收費,應在辦理業務前,明確告知客戶,尊重客戶對相關服務的自主選擇權。
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實際情況,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不斷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做出統一部署,抓緊開展相關制度、流程、業務系統、賬務系統和賬戶標記的調整和調試工作,做好應急預案和柜臺人員解釋口徑的準備工作,保障各項業務安全、穩定和持續運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督促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各項規定。各地銀監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信息共享,遇特殊情況及時向銀監會、人民銀行和發展改革委報告。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