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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訂草案首提基金經理可炒股
律師質疑:若監管不完善,或縱容“老鼠倉”
馬燕
作為拿普通百姓錢投資的特殊群體,基金經理自己到底可否買賣股票?這一長久以來廣受爭議的話題,昨日有了重大進展——據專業媒體發布的《基金從業人員將可買賣股票》消息,有意“變堵為疏”。壹財經記者昨緊急調查各方人士意見。有律師表示:目前我國監管環境不完善,若果真這么做,恐致“老鼠倉”查證更難。
專業媒體:上月《基金法》修訂草案下發
首提基金從業人員可炒股
據《證券時報》昨日報道,備受關注、耗時1年半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于1月中旬下發監管部門、基金公司并廣泛征求意見。意見稿中除前陣子廣受矚目的私募將納入監管范圍(詳見本報1月14日報道),更首次提及基金從業人員將可買賣股票。
具體規定見草案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另據第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公募基金投資托管行股票、股東承銷股票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重大關聯交易被豁免,但應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現在征求意見進行得如何?昨日,記者輾轉聯系到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的督察長,他表示,自己還沒見到文件,個人對此的態度是“可以放開,違規重罰。”
圈內評價:是“潛規則”浮出水面罷了
“如果成真,絕對是個重大變化。”上海阿爾法基金研究中心研究主管莊正介紹,對基金從業人員能不能炒股問題,監管層近年來有“堵不如疏”的思路。現行做法是盡管基金從業人員不能炒股,但其親屬可以。此番媒體所披露的條文,最大的變化是把原來允許的“配偶、利害關系人”可買賣證券范圍,擴展到基金從業人員“本人”也可以。
來自一家大型基金公司銷售一線的負責人姚先生介紹,自己來公司前就跟基金公司簽署過自律條約,把配偶、親屬的賬戶、買賣股票情況及時向公司申報。但由于是“自律”性約定,強制性不強,據他所知,的確有基金經理,通過親屬、熟人代持卻并不申報。因此,若此番草案修改成真,也不過是“將潛規則透明化”。
他評價說:“所有從業人員的信息,行業協會都有登記,如果監管層想查,能查不到嗎?直接按圖索驥就能調出交易記錄。”因此,他個人對草案意見稿的評價是:有較大進步,但關鍵在于落實。
莊正也認為,既然以往法律已要求“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了股票得申報,那么從技術上來講,增加對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監控,是完全可實現的。因此“關鍵不在于技術層面,而在于監管到的信息能披露到哪個層面,能否做到向公眾完全披露。”
他個人認為,“若監控的信息完全向公眾披露,接受公眾監督,那‘老鼠倉’肯定無處可藏。”但遺憾的是,目前人們常看到的情況卻是:不少“老鼠倉”被查處的第一信息源,是媒體先“捅”出來,而不是監管層公布的。
律師質疑:若管不到位或縱容“老鼠倉”
網友調查顯示近8成反對“草案”
昨日,這一重磅消息經各大網站轉載后,在網民和投資者中也引起強烈反響。十多年投資基金成千萬身家的南京基民“葛千萬”持贊成意見,認為“疏”比“堵”好,說明監管機構加強了監管力度,有信心對“老鼠倉”等不法行為進行管制。
但鳳凰網的一項調查卻顯示:占投票數79.7%的網友,對草案這項修訂意見表示反對,認為“這只會出現越來越多‘老鼠倉’”;僅12.2%的人表示支持,認為基金從業人員也是投資者,應有權參與股票買賣。還有83.8%的人表示,如果此次草案通過,他們將不會投資基金,因為“認為基金從業人員可能把基金的錢公款私用。”
壹財經維權律師、江蘇涂勇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涂勇認為,盡管“堵不如疏”用意是好的,但在實施中很難。理由有三:第一,監控難。比如,某基金經理掌管的基金買的是銀行股A,他個人投資時雖沒買A,卻買了銀行股B,那一旦其所掌管的基金帶動A股價上揚,很可能拉動同板塊的B也上揚,這樣算不算違規?再比如,基金經理A和基金經理B,盡管自己都沒買所掌管基金所投資的股票,卻交換持股,即A私下買B的股票,B私下買A的股票,這是否能被監管到?涂勇認為,目前我國的監管環境還很不完善,如果細則不配套到位,很可能“老鼠倉”更難查,變相縱容“老鼠倉”。
第二,行行有行規。如法律規定職業律師不能兼任公司高管,以防范個人與企業利益所得上的沖突。“職業經理人都要有職業準則和回避制度,既然作為拿百姓錢投資的特殊群體,各方面待遇和工資非常高,就必須有所放棄,不能兼得。”
第三,如果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那是否《證券法》也要修改,證券從業人員也可以買賣股票?證券咨詢人員也可以邊薦股邊買賣股票?綜合上述因素,他個人認為,目前環境下如果監管細則跟不上,貿然允許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很不妥當,很容易傷害持有人利益。
實習生 王依玲 記者 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