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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報訊備受關注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知情人士透露,《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已于1月中旬下發包括監管部門、基金公司在內的相關機構,向業內廣泛征求意見。
對公募基金而言,此次修訂草案無疑是公募基金的福音書,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證券和公募基金不能投資托管行、股東相關股票等“緊箍咒”,也將得到適度松綁。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買賣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申報、登記、審查、處置等管理制度,避免與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另外,根據該草案第五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公募基金投資托管行股票、股東承銷股票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重大關聯交易被豁免,但應當遵循防范利益輸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