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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匯發[2011]8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期權與遠期、期貨、掉期(互換)是最基礎的四種衍生產品。2005年7月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以來,我國外匯市場加快發展,交易品種日趨豐富,銀行對客戶市場和銀行間外匯市場相繼推出遠期、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等三類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2010年,各類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累計交易量超過1.6萬億美元,較上年增長64.8%。但與發達經濟體和一些新興市場經濟體相比,我國外匯市場的交易品種仍顯單一,產品功能不夠多樣化。隨著人民幣匯率彈性的增強,企業、銀行等市場主體運用衍生產品進行避險保值的需求日益上升,這是推動人民幣外匯衍生產品市場發展的內在要求。
近年來,企業、銀行等市場主體對衍生產品的認識趨于成熟,在合理、靈活運用現有各類產品的基礎上,對于期權這種新產品的交易意愿增強。當前,國內外匯市場已基本具備推出期權交易的宏觀和微觀條件:一是人民幣匯率彈性增強,存在期權交易所需要的波動率;二是國內外匯市場已具有一定的深度,可以容納期權交易對市場流動性的影響;三是人民幣利率市場化穩步推進,為銀行的資金管理和產品定價提供了基礎;四是商業銀行開展外幣對期權交易已有一定經驗,為人民幣外匯期權交易提供了有益借鑒。在這種情況下,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推出期權交易。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是產品類型方面,明確為普通歐式期權。二是交易原則方面,規定客戶辦理期權業務應符合實需原則;只能買入期權和對買入的期權進行反向平倉,不得賣出期權;除特定范圍的交易外,期權到期行權應采取全額交割。三是市場準入方面,外匯局對銀行開辦期權業務實行備案管理,不設置非市場化的準入條件。四是結售匯頭寸管理方面,將銀行期權交易的Delta頭寸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統一管理。
問:外匯局對期權交易將采取哪些風險控制措施?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主要采取以下四方面的措施控制期權業務的市場風險:
第一,市場發展初期將產品類型限于到期才能交割的普通歐式期權。普通歐式期權的結構較為簡單,對銀行定價和風險控制的要求相對容易,也便于客戶理解,總體風險可控。
第二,不允許客戶賣出期權。考慮到國內企業的風險識別和控制能力仍處于成長階段,為避免過度承擔交易風險,市場發展初期僅允許企業買入期權,禁止賣出期權。從國際經驗來看,限制企業“裸賣”期權是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普遍做法。
第三,堅持實需原則。與現有的遠期結售匯業務相一致,為防止大規模的純粹投機交易,企業開展期權交易必須有貿易、投資等真實交易背景。
第四,加強對銀行辦理期權交易的監管。一是嚴格市場準入管理,要求銀行必須具備三年以上的遠期交易資格,確保參與銀行具備必要的交易經驗和風險管理能力。二是將銀行辦理期權業務納入銀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情況考核范圍,全方位加強監管。三是加強市場監測和業務指導,定期監測銀行辦理期權業務的風險狀況。
問:《通知》對銀行間期權市場做何規定?
答:銀行間外匯市場是我國外匯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對客戶市場互為依托,缺一不可。近年來,銀行間外匯市場的發展體現了中介服務、行業自律和政府監管的特點。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作為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平臺提供者、行業自律牽頭者和政府監管執行者,根據市場參與者的意愿,組織完成了銀行間期權市場的交易規則制定和交易平臺開發等各項準備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已于2011年2月14日批準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組織開展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通知》中,主要是規范了銀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期權交易的市場準入管理。
問:如何看待推出期權交易與現行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關系?
答: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此后,除國際金融危機期間的特殊情況外,人民幣匯率彈性不斷增強,這也將是未來的趨勢。理論上講,一種貨幣的波動率只要不趨于零,就可以開展期權交易。
例如,從2010年6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至2010年末,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隔日最大波幅為295個基點,日均波幅64個基點;在此期間,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有78個交易日隔日升值,53個交易日隔日貶值,1個交易日與上日持平。同期,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交易價的彈性也相應增強,交易價相對中間價的日間最大波幅日均為0.16%,交易價的日間最大波幅(最高價-最低價)日均為113個基點,較匯改重啟前和2009年均顯著上升。
問:今后外匯局對推動國內期權市場發展有什么規劃?
答:此次推出的期權交易僅是國內期權市場發展的起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市場運行狀況和市場條件,培育市場主體并發揮其在產品創新中的主導作用,穩步推進期權市場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