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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下文賣保險 中國人壽等險企或涉商業賄賂

2010年10月26日09:30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教育局 保險代理人 人壽 保險知識 保險經紀人 運城市 保險監督 保險工作 賣保險 學平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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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一項名為“學生幼兒平安保險”(下稱“學平險”)的團體險種伴隨著新學期的到來,開始在山西運城市的中小學校火熱辦理。

保險“進學校”本是好事。2006年中國保監會曾下發《關于做好保險“三進入”的通知》,“三進入”指進學校、社區、農村,其中“進學校”位置居首。通知要求采取為在校學生舉辦保險知識講座,發放保險宣傳品和宣傳畫(冊)等形式,宣傳保險,普及保險知識。

然而,在山西運城市,這項旨在普及保險知識的舉措,在“層層推手”的協力下,“保險進學校” 成為一件耐人推敲的事情。

自愿投保還是亂收費?

“學平險”是否屬于教育亂收費?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山西運城卻因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介入而變得撲朔迷離。

開會—發文—層層落實,這套慣用流程被運城多家學校稱為“十多年不變的模式”。幾年來,運城市教育局針對“學平險”多次發文、開會,而外界批駁之聲不絕于耳。

在記者拿到的運城市教育局2009年與2010年印發的文件—— “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和學生安全保險工作的通知”(下稱“保險通知”)中,第一、二部分分別注明“學生保險是權利和義務對等的經濟合同,與教育亂收費有本質區別” 及“自愿投保”等內容。

“說是自愿,其實是變相強迫,我們覺得是亂收費!”9月29日,在運城市實驗中學,某學生家長向記者抱怨,“第一天孩子回來說要交保險費,我沒讓交,第二天孩子又回來要錢,說老師非讓交不行”。在學校大門口附近,還有幾位打著雨傘的家長正在等候下課后給孩子送保險費。

記者了解到,雖然文件要求“自愿投保,不得強求”,但經過層層傳達后,許多學校或班主任并未真正按照文件精神去辦。有些學校甚至出現不交保險不能進教室,或家長要與學校簽免責書等情況。

今年4月21日,教育部等七部門聯合下發《關于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意見要求,中小學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必須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嚴禁采取強制或變相強制手段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

而保險費就屬于代收費中的一種。

其實,早在2000年時,山西省教育廳就與山西省物價局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收費管理制止亂收費的緊急通知》,其中第四條“禁止各種亂收費”中要求:保險機構不得通過學校向學生推銷保險業務,學校及其在職人員也一律不準代辦。記者在上述部門采訪中得知,該文并未廢止,仍然適用。

山西省物價部門某專業人士表示:“由學校組織的、在校園內開展的都是不符合國家政策的,但是否屬亂收費不好下結論。”

記者隨后來到山西省教育廳。運城市教育局2009年、2010年印發的“保險通知”都注明了抄報山西省教育廳,但在山西省教育廳,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并未收到該文。

山西省教育廳紀檢監察室王主任同樣沒能給出記者一個結論:“是不是亂收費不好界定,高校有明確的法規,但義務教育階段的還沒有。”

《中國經濟周刊》在查閱其他省市相關規定時發現,遼寧省在2005年就此問題曾公開表態,“利用教育部門和學校強迫或變相強迫學生入保險,實質就是亂收費”。

9月1日,國家發改委發文,要求9月1日—12月15日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檢查重點包括學校違反自愿原則和非營利原則,強制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或從中牟利等行為。隨后,山西省物價局轉發該文,并作出檢查部署。

就在此前,國家發改委價檢司副司長董志明在山西檢查工作時專門對學生保險提出三點要求:要自愿;不能統一辦理,不允許代辦;不允許進入校園辦理。

學校有保費回扣

“我們統一收起保費后交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按照8%的比例給我們返還。學校將此費用用于班主任的安全管理、值班補貼等。”運城市東郊逸夫小學,分管安全的楊副校長告訴記者。

2010年,逸夫小學3000名學生中,有1613人辦理了中國人壽的“國壽學生幼兒平安保險”,每名學生收取30元的保費。按照返還比例計算,該小學可以領到近4000元的“代理費”。而運城全市的中小學生過百萬,按照保守的投保比例50%計算,每年保費收入在1500萬元左右,“代理費”支出超過百萬元。

“代理費”的收、支是否合法?

運城市工商局經檢科郝宏志明確表示:“代理費應該是給具備資質的保險代理人的,如果變相的給了學校,保險公司就涉嫌商業賄賂。”

《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記者從運城市工商局獲悉,就在此前的2006年,該局在臨猗縣曾查處過類似案件,起因是當地某保險公司為教育局提供了一輛汽車。經調查,運城市工商局最終作出沒收13萬保費,罰款7萬的處罰。

記者了解到,目前在運城市開展壽險業務的公司有十余家,但在“學平險”市場上中國人壽份額比較大,即便今年有新華、陽光等其他保險公司參與,份額也微乎其微。

在運城市教育局2009年印發的“保險通知”中,“積極配合中國人壽開展好學生平安保險工作”的內容赫然在目。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保監會第53號公告也明確指出,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學平險”。

對此,運城市教育局政教科科長趙振先向記者解釋,“發現不妥,已經作了修改,應該通過招標確定”。

記者發現,在2010年的“保險通知”中,上述內容已改為“積極配合保險公司開展好學生平安保險工作”。即便如此,今年5月份中國人壽運城分公司仍然召開了專門會議,參會者包括運城市教育局、物價局、糾風辦等部門領導,各市直學校、縣區教育局負責人均受邀。

中國人壽運城分公司總經理助理楊紅云告訴記者:“會議由我們公司組織,我們邀請各部門領導、學校來參加。”

而參會學校卻是另一番說法。“是教育局組織的,政教科通知我們開會,每年都一樣,保險公司不可能給我們下通知。”運城市某市直中學一副校長說。

教育主管部門有提成?

老師能否作為保險代理人在學校開展保險業務?

在運城市教育局2009、2010年印發的“保險通知”中,記者均發現如下內容:可由一名退休教師作為保險代理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絕對不允許!”山西保監局一位人士向記者明確表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2條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在運城市實驗中學、逸夫小學、夏縣裴介中學等多所學校,當記者問及保險經辦老師是否具有保險代理人資質時,受訪對象中沒有一人可以提供。

在《保險法》第130條中,保險傭金的支付也有相應規定:保險傭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

而夏縣裴介中學一位年級主任告訴記者:“各班班主任收起后,由我統一交保險公司,然后保險公司按照10%的比例返現金給我,我再交由校長最后安排。”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其他幾所學校的收費、返還情況也大致相同。據知情人透露,這樣的操作模式已在運城市持續了十幾年,不僅要給學校提成,還要給市縣的教育主管部門提。

而作為保險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以及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同樣觸犯了《保險法》。

記者希望就有關問題采訪運城相關保險公司,均遭婉拒。

(本文來源:中國經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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