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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2010年9月10日,財政部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政府性基金的定義、申請和審批程序、征收和繳庫、預決算管理、以及監督檢查等作了系統規定。財政部綜合司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什么是政府性基金?
答: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征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截止目前,全國共設立了鐵路建設基金、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等31項政府性基金,對促進相關領域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等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加強對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財政部每年都向社會公布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接受社會監督。同時,所有政府性基金都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收支按照法定程序接受人大審查和監督。需要說明的是,政府性基金預算中,除了向社會無償征收的31項政府性基金外,還包括以出讓土地、發行彩票等方式獲得收入并有特定用途的土地出讓收入、彩票公益金等財政專項資金。
問: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答:近年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斷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但由于多種原因,目前政府性基金管理仍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政府性基金概念和含義不明確,存在以收費名義變相設立政府性基金的現象。二是越權設立政府性基金問題屢禁不止,加重了社會有關方面負擔。三是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不盡規范。因此,有必要從制度上全面系統地規范政府性基金管理行為,推動中央部門和單位,特別是地方人民政府認真履行政府性基金管理職責,進一步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
問:《辦法》對政府性基金的審批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明確規定征收政府性基金,但沒有明確規定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等內容的,應報財政部審批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已經明確政府性基金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等內容的,其具體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
問:哪些政府性基金應報國務院批準?
答:國務院所屬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申請附加在稅收、價格上征收,或者按銷售(營業)收入、固定資產原值等的一定比例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項目,對于國民經濟發展具有較大影響,屬于重要的政府性基金,應當由國務院所屬部門或者省級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問:政府性基金如何征收和繳庫?
答: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及時、足額繳入相應級次國庫,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政府性基金征收機構在征收政府性基金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財政部或者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或監制的財政票據。
問:如何編制政府性基金預決算?
答:政府性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統一要求以及同級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認真編制年度相關政府性基金預決算,逐級匯總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各級財政部門在審核匯總使用單位年度政府性基金預決算的基礎上,編制本級政府年度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財政部匯總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預決算,形成全國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經國務院審定后,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問:違反《辦法》相關規定如何實施處罰?
答:對違反規定設立、征收、繳納、管理和使用政府性基金等行為,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