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今日就獨立董事任職資格備案事宜向上市公司發出通知,以規范獨董任職資格備案工作。
通知要求,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滬深交易所將分別關注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一是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二是曾任職獨立董事期間,發表的獨立意見經證實明顯與事實不符的;三是已在五家以上公司擔任董事(獨立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四是所任職的中介機構最近一年為該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五是最近三年受到本所公開譴責或二次以上通報批評的;六是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七是年齡超過70歲,并同時在多家公司、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任職的;八是不符合其他有關部門對于董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規定的;九是影響獨立董事忠實勤勉和獨立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通知要求獨董提名人應當就獨董候選人是否存在上述情形進行核實,并做出說明。
根據上證所《通知》,獨立董事任職期間出現上述一至四項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上交所報告;出現影響獨立董事獨立性和第五、六項情形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并提請予以更換相關獨立董事。
滬深交易所《通知》指出,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于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向交易所報送獨立董事候選人的相關情況。在三個交易日內,交易所或上市公司提供渠道向社會公示獨立董事候選人情況。滬深交易所在收到材料后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交易所未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按期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上交所規定,對于交易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對該獨立董事候選人被交易所異議的情況作出說明,并取消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的提案。深交所規定,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上對該獨立董事候選人被交易所關注的情況作出說明,對于該所提出異議的人員,上市公司董事不得將其作為獨立董事候選人提交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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