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醫療保險后獲得的醫保卡上到底有多少錢?參保期間萬一身故、移居境外或工作調動后卡上的錢會怎么處理?這一系列的疑問一直受到廣大醫保參保人的廣泛關注。
日前,省保障廳、財政廳聯合頒布并正式實施《關于加強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醫保個人賬戶的管理問題進行規范。按照《通知》,參保人參保期間死亡的,醫保個人賬戶可劃歸繼承人。
據了解,這是我省首次就特殊情況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存儲額處理辦法進行統一的細化規定。
參保人死亡 賬戶資金劃歸繼承人
對于參保人在參保期間死亡的情況,《通知》規定其個人賬戶資金一次性地應支付給參保人的繼承人。在沒有繼承人的情況下,其個人賬戶資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注銷其個人賬戶,終結其醫療保險關系。而參保人在參保期間下落不明的,其個人賬戶將予以封存,個人賬戶資金繼續計息。在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后,經辦機構終結其醫療保險關系,注銷其個人賬戶,其個人賬戶資金按照參保人在參保期間死亡的情況辦理。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的參保人,應辦理恢復醫療保險關系,解封個人賬戶手續并繼續參加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工作調動停保 賬戶存儲額可退還
此外,《通知》還對參保職工可能存在的工作調動終止參保、出境定居等情形進行了嚴格明確。其中,職工因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本統籌地區的,終結醫療保險關系時,其個人賬戶存儲額退還給參保人。
參保人出境(包括港、澳地區)定居的,其個人賬戶資金可退還本人。易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其個人賬戶資金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期支付給本人。職工在參保期間應征入伍時,可以支取其個人賬戶資金。
刑滿釋放參保人 醫保賬戶可啟封
《通知》規定,參保人在參保期間被判刑、勞動教養的,其醫療保險關系予以凍結,個人賬戶予以封存,個人賬戶資金繼續計息。參保人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其個人賬戶根據參保人自身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其中,有用人單位接收安置的,由該用人單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恢復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啟封手續。參保人為職工的,按規定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賬戶按月劃入;參保人為退休人員的,從恢復領取基本養老金或退休金之月起,個人賬戶按月劃入。
醫保個人賬戶到底有多少錢?
雖然每月都繳費參保,但多數參保人員對于自己醫保卡上一個月需要繳多少,到底結余多少錢等問題一直不甚了解,記者昨日就這一問題專門采訪了市醫保中心的有關專家。
以廣州為例,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參保額度由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兩部分構成,其中單位繳費為參保人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8%,而個人繳費為本人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2%。
個人賬戶基礎金每人每年100元,在首次參保繳費的次月先行劃入。參保人員年滿35周歲、45周歲的次月起調整個人醫療賬戶的劃入比例。
個人賬戶金額三部分構成
●個人繳費部分
●醫保基金依照參保人實際年齡按比例劃扣部分
●醫療賬戶的利息部分
醫保基金劃入比例
●滿35周歲至45周歲以下劃入繳費基數的2%
●滿45周歲至退休前的劃入繳費基數的2.8%
●退休人員的劃入繳費基數則為5.1%
舉例說明
參保職工情況:30歲、繳費工資為4000元
具體繳費:在不計利息收入的情況下,其參保首年度的個人賬戶金額數為:100元(基礎金)+4000(繳費工資)×1%(醫保基金每月對35周歲以下人員劃款比例)×12個月+4000(繳費工資)×2%(個人繳費)×12個月=1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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