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7年3月9日,張某(實際車主)駕駛其實際出資購買的贛A***號貨車由靖安裝運瓷土至南昌,途經萬黃線路段,因坡陡貨車缺乏牽引力,張某停車搬石塊墊輪胎時,由于車輛向后溜滑,張某被當場壓死,車翻至山谷。經靖安縣交警大隊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肇事車輛贛A04583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6萬及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20萬。事故發生后,死者家屬韓某向保險公司索賠,遭拒賠。原告韓某遂將保險公司及登記車主青揚運輸隊訴至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保險金5萬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金16萬,青揚運輸隊賠償3萬元,計幣24萬元。
【法庭審理】
『保險抗辯』:根據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之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駕駛員不屬于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對象,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本院認為:……2007年3月9日,張某出錢,被告青揚運輸隊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兩份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故兩份保險合同有效。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保險。’及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交強險是法定強制險,受害人并不包括事故車上的司機,因為張某是贛A08453號貨車的合法駕駛員,故原告以張某的死亡為由向第三人提出索賠交強險5萬元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第三人與被告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負責賠償’及第五條第二項‘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由此可見,第三者責任險屬商業險,由投保人自行決定是否投保,但該險種的性質是交強險的延伸和補充,合同明確規定,被保險車輛的司機死亡不屬于賠償的范圍,贛A***號車從始發地靖安縣羅灣鄉至目的地南昌,張某始終是該車司機,因此,原告要求第三人賠償第三者責任險16萬元,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韓某所有訴訟請求。
【案件點評】
本案名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實為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
1、何謂交強險的“受害人”?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的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車人員”及“被保險人”。同時結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6]1號)第五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可見,交強險并非保障交通事故中所有的受害人。另外,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由此得出,交強險的受害人至少排除三類人員,即:“本車人員”、“投保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本車駕駛人不屬于本車交強險的保障范圍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強制性規定。一審法院認定張某為本車合法駕駛員,而非交強險的受害人,符合法律規定。
2、何謂商業三者險的“第三者”?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保協條款[2007]1號)第三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第五條規定: “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據此,本案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顯然也將“本車駕駛人”列為商業三者險“第三者”的除外范疇。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制定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以下人員不屬于“第三者”范疇,即:⑴保險人;⑵被保險人;⑶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⑷本車駕駛人員;⑸本車駕駛人員的家庭成員;⑹投保人;⑺車上人員。結合本案具體情況,作為本車駕駛人的張某顯然不作為“第三者”范疇,故其同樣無權請求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賠償。
3、張某能否獲得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障呢?
因車上人員僅保障車載座位上合法乘客,車上人員下車后即不再屬于“車上人員”范疇,而為“車下人員”,因此張某在“車下時的人身傷亡”不屬于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賠償范圍。
那么,本案下車后的張某,該如何才能獲得保險保障呢?類似脫離保險車輛后的人身傷亡事件,建議相關人員購買個人意外傷害保險,則可獲得相應的保險保障,如交通意外傷害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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