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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國以兩位數的經濟增長創造了一個新的超越——超過日本成為全球第二經濟體,人均GDP也達到4412美元。歷史經驗和經濟規律表明,人均GDP達到4000美元往往會成為一個國家或地區發展的“分水嶺”,其經濟社會的發展往往存在較大變數。處理得當,通常會出現一個較長的經濟高速增長時期,并在較短時間內實現人均GDP的更高突破;反之,則可能出現經濟波動,徘徊不前,甚至倒退,即所謂的“中等收入陷阱”。之所以陷入“中等收入陷阱”,是因為當一個發展中國家越過“貧困陷阱”后,資源越來越向資本集中,貧富差距擴大,不僅會導致一國經濟結構失衡,也鎖閉了最重要的內需增長。
國民貧富差距急劇擴大的主因到底是什么?
貧富差距包括收入差距和財富差距兩個方面,收入差距是一種即時性差距,是對社會成員之間年收入的比較;財富差距則是一種累積性差距,主要指的是社會成員之間物質資產和金融資產的對比。事實上,我國居民在收入分配上的貧富差距早已非常明顯,財富差距擴大之勢也已清晰地展現出來。
古語云:“不患寡而患不均”。改革開放30多年來,居民一般工資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總體大幅增長,但分配失衡的問題也日益凸顯。數據顯示,我國基尼系數已激增至0.48,大大超出0.4的警戒線。
根據國家統計局的相關數據,截至2007年底,中國總人口是132129萬人。當年有41.5萬的富人個人資產超過100萬美元,占總人口的0.03%。擁有的財富共計21165億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4.82萬億元。富人財富相當于全國GDP的60.1%,相當于全國財政收入的2.895倍,同年中國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4140元,富人財富是城鎮居民平均收入的10.8倍,是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35.8倍。
不僅如此,中國財富向富人的集中度正以年均12.3%的加速度增長,是全球平均增速的2倍。去年12月2日,波士頓咨詢公司發布的《中國財富管理市場:機遇無限 挑戰猶存》報告稱,2009年,中國百萬美元資產家庭的數量達到670000戶,位列全球第三,僅次于美國和日本。同時,中國財富市場從2008年底到2009年底增長了約28%,達到5.4萬億美元。然而財富迅速增長的背后難以掩蓋財富分配嚴重失衡的現實。報告稱,雖然中國的富人家庭已居世界第三,但只占所有中國家庭戶數的0.2%左右。這一比例遠遠低于其他國家和地區,美國這一比例為4.1%、瑞士是8.4%,而香港則達到了8.8%,中國財富分化的程度異常嚴重。
因此,收入分配并非是近年來貧富分化日趨嚴重的主因。可以說,中國財富分配失衡的程度要遠遠大于收入分配的失衡。據2009年福布斯中國財富排行的榜統計,前400名富豪中,房地產商占154名;在前40名巨富中,房地產商占19名;在前10名超級富豪中,房地產商占5名。房地產行業已經成為中國財富的主要集中地。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前中國經濟不僅經歷著市場的初次分配和政府的再分配,還經歷著房地產所帶來的第三次財富分配。房地產產生的財富再分配和轉移遠遠大過工資性收入的積累。
財富分配的失衡會比一般收入分配差距帶來的危害更大,因為它不僅進一步擴大了不同收入階層在財富創造和財富積累上的差距,即所謂的“馬太效應”,而且這種財富積累會一棒接一棒的繼續“傳遞”下去,將通過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進一步惡化代際之間的“分配不公”。
值得警覺的是:貧富差距擴大的“階層化”業已呈現出代際轉移的趨勢。據美國波士頓顧問集團的調查報告顯示,2009年全球百萬美元富豪數目增加14%,其中中國增加了31%,增速排全球第四位。由于資本要素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加之富人階層擁有的金融資產過多,就會出現貧者愈貧,富者愈富,這樣,貧富的代際轉移就很可能將一個社會的貧富狀況固定化、結構化,整個經濟社會也會變得不穩定。
扭轉財富分配失衡需要更深層次的制度性改革
如何避免這種財富分配失衡的“馬太效應”不斷激化?中國的確需要更大的制度性改革,不過,所有的改革都是一種利益的調整,會觸及重重積弊,因此絕對是一項復雜而艱難的系統工程。
首先,要加強財富分配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因為無論是哪一個國家,財富的分配都是一次重大革命。要將初次分配與再分配視為有機整體,不僅從再分配環節即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總體水平及其合理結構入手,還要擴展到初次分配環節包括“工資、保險、福利”三位一體的薪酬體系的改革;不僅要要調整政府、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關系,加大國民收入向個人傾斜的政策力度,還要調整資本要素所得和勞動要素所得之間的比例關系。
其次,要注重增大收入分配中的起點公平和過程公平。縮小貧富分配差距,必須著力建立一種有利于提高和維護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勞動效率的社會公平機制,所謀求的不是取得收入和財產分配的均等化,而應是取得收入的機會均等和創造收入過程中條件的均等。最重要的應增大收入分配中的起點公平(機會公平)。通常我們都認為初次分配重效率,再次分配重公平,而事實上在初次分配中我們更不能忽視公平問題。因此,不僅要提高勞動要素在整個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而且建立健全知識、勞動、資本、土地、管理才能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收入分配的機制,避免向資本過度傾斜,努力促進效率與公平的統一。
再次,要強化稅收對貧富差距的調節機制。當前,調高個稅起征點的稅收改革開始啟動,但這只是調整收入分配,國家要建立更加完備的財產稅收調節體系。在發達國家主要是依賴稅收對財富分配的糾偏機制,遺產稅、不動產稅、固定資產稅等對財富分配的調節稅收體系已經相當成熟,世界上13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住房征收房產稅,把房產稅作為調節收入和財富分配的重要工具。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征收帶有“均貧富”性質的房產稅不但要征,而且要征得科學,讓它通過對貧富差距的重要環節——房產等不動產方面的調節,在扭轉財富分配失衡方面發揮更大的杠桿作用。
此外,要完善財產申報制度,讓“灰色收入”、“隱性收入”處于陽光之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全世界公認的“陽光制度”。早在240多年前,瑞典便首創了官員財產透明制。由于該制度幾百年來嚴格實行,瑞典甚至被稱作官員“赤裸地生活”的國家。美國財產公示制度也實施了40多年,1968年,美國國會兩院通過立法制定的《政府行為道德法》(1989年修訂為《道德改革法》),規定行政、立法和司法3大機構的工作人員都必須公開個人財務,包括收入、饋贈和補償、權益與存款、買賣交易、債務、兼職收入等。事實上,我國早在1994年,全國人大就將“財產收入申報法”列入了立法規劃,但一直進展不大,近日溫家寶總理在接受中國政府網和新華網聯合專訪,同海內外網友進行在線交流時表示,“從長遠看,我們還是應該實行政府領導人財產公開制度”,這表明未來官員財產透明化,肅貪治腐制度化將成為大勢所趨。不過,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有賴配套制度支撐,要完善相關配套措施,如金融實名制、不動產實名制、稅號制等,加大對官員財產的立法監督,并盡快在全社會實行財產公開和申報制度。
最后,政府和社會要提供更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通過各種公共產品的服務,彌補貧富差距所帶來的負面效應,要改變對公共品提供的優先次序,加大教育制度、就業制度、戶籍制度和養老保障制度的改革,構建順暢的社會流動機制,為低收入階層提供有效的向上流動的機會。唯有進行全局性的制度改革,財富差距和收入差距問題才可能根本上得到解決。(張茉楠? 國家信息中心預測部副研究員、經濟學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