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印發管理辦法 加強入海排污口全鏈條監管
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監測、執法等具體監管要求,為規范和加強入海排污口全鏈條監管奠定基礎。
《管理辦法》按照“全面覆蓋、分類管理、全過程監管”的原則,細化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要求,建立入海排污口長效監督管理機制。全面覆蓋是指將所有類型的入海排污口全部納入監管。分類管理是指按照入海排污口對海洋生態環境的影響程度,兼顧目前監管基礎,將其分為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一般管理三類。全過程監管是指入海排污口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管。
《管理辦法》共24條,明確了入海排污口定義、類型、分類管理原則,并圍繞設置、備案、監測、執法檢查、信息管理、信息公開等各環節,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要求,基本解決了“什么是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如何分類管理”“入海排污口設置備案流程”“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要求”等關鍵問題。
其中,在設置方面,明確了設置、論證和規范化建設等要求,提出建設項目環評時已經按要求開展入海排污口設置論證的,責任主體無需重復論證,減輕責任主體負擔;在備案方面,明確了備案部門、備案流程、備案材料等要求,并分情形對歷史入海排污口如何備案進行了規定;在監測執法方面,明確了責任主體開展自行監測以及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監督監測和執法檢查的要求;在信息管理和公開方面,明確了信息化平臺建設、動態臺賬管理、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