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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河北:取消排污許可證年檢制度 許可證有效期不超5年
10月14日,記者從省環保部門獲悉,河北省出臺的《河北省達標排污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已開始執行,其中取消了排污許可證年檢制度,同時規定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5年。
《實施細則》中明確,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已列入國家污染物排放重點監控范圍的設計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 (含)規模的火力發電企業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其他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證管理權限由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自行確定。
記者注意到,《實施細則》中取消了排污許可證年檢制度。其中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得設置排污許可證年檢、年審等年度檢驗、審驗環節。根據環境保護管理需要,確定許可證有效期,有效期不超過5年。
《實施細則》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醫療機構、餐飲服務企業和畜禽養殖場規模進行了明確: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醫療機構;建有6個以上 (含)基準灶頭的餐飲服務企業,或者達到日排放廢水100噸、化學需氧量30千克以上任一條件的餐飲服務企業;生豬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奶牛存欄量200頭以上、肉牛年出欄量500頭以上、蛋雞存欄量20000只以上、肉雞年出欄量50000只以上的畜禽養殖場。此規模外的醫療機構、餐飲服務企業和畜禽養殖場,則不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
同時,對于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如果存在以下情形,應當變更排污許可證:因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導致主要生產工藝、重點污染物防治設施、工藝發生變化的;國家、地方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更新,或者排污單位按照國家、本省要求執行嚴于國家、地方或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排污單位,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告知排污單位在執行新排放標準之日前15日內提出變更申請。
對于已取得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的排污單位,按照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污染物總量減排要求變更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或者通過排污權交易致使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發生變化的,應當自重點污染物排放量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提出變更申請;排污單位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提出變更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