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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庭審現場,審判長宣讀判決書。張馳 王瑋 攝
如果不是被媒體和公眾聚焦,騰格里工業園系列環境污染案的三家涉事企業——阿拉善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內蒙古新亞化工有限公司、內蒙古渤亞化工有限公司可能仍在投產,繼續為當地的GDP增長貢獻一份力量,但現實讓處在漩渦中的企業清醒了很多。
9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這三家企業污染環境的行為、結果給予處罰,罪名是“污染環境罪”,并據此判處他們數額不等的罰金,相關被告人也因上述相同罪名被判處刑罰及領受罰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10月,時任阿拉善左旗恒盛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葛建忠未經相關部門批準,授意該公司辦公室主任被告人田鵬,組織車間工人從廠區東側向廠區外部南側約400米至500米左右的沙漠洼地鋪設一條排污管道,截至2011年11月25日,該公司多次將三嗪酮車間的洗滌水、循環水和生活污水,通過該管道直接排入沙漠中,嚴重污染了當地生態環境。
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葛建忠主動到內蒙古阿拉善盟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不法行為。
法院認為,恒盛公司違反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葛建忠作為該單位的原法定代表人,其與被告人田鵬在實施污染環境的過程中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和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
內蒙古新亞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恒盛公司驚人的一致。
2012年9月,新亞公司原綜合車間主任孫寶岐未經相關部門批準,組織車間工人,從廠區內部污水儲存池向廠區外部南側約50米處一沙漠洼地,使用塑料管鋪設了一條地下排污管道,將生產吐氏酸產生的工藝廢水和車間沖洗水等有害物質,通過該管道直接排入廠區外的沙漠中,嚴重污染了當地生態環境。被告人趙憲岐系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是該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對上述事實,新亞公司及趙憲岐、孫寶岐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基本無異議,并有阿左旗環保局環境監察現場檢查筆錄、調查問訊筆錄、2012年9月18日新亞公司沙漠直排圖片、阿拉善左旗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沒款專用收據、新亞化工有限公司2011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吐氏酸、介酸產量清單及入庫流水賬、入庫數量統計表、新亞公司吐氏酸、介酸、燃料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內蒙古新亞化工有限公司吐氏酸、介酸、燃料生產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認為,新亞公司違反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趙憲岐作為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其與孫寶岐在實施污染環境的過程中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被告單位和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
幾乎是在新亞公司嚴重污染環境的同時,內蒙古渤亞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孟慶強違反國家規定,組織車間工人使用塑料管從廠區內部污水儲存池向廠區外部南側約80米處沙漠洼地鋪設了一條排污管道,并利用該管道將生產2-萘酚工序的濾液和循環水的混合廢水不經處理直接排入沙漠中。
法院認為,渤亞公司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屬單位犯罪,被告人孟慶強作為該單位總經理,在污染環境犯罪中起主導作用,屬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污染環境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持。
他們為自身的違法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
恒盛公司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上繳國庫;葛建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上繳國庫;田鵬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五萬元,上繳國庫。
新亞公司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上繳國庫;趙憲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上繳國庫;孫寶岐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二年執行,并處罰金五萬元,上繳國庫。
渤亞公司因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上繳國庫;孟慶強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期三年執行,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上繳國庫。
由于三家公司犯罪行為、結果的高度一致,法院對其處罰的依據也相同。
記者注意到,判決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三十條等九條內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十四)項、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
不僅如此,記者還關注到被告人得到是緩刑的處罰。
“事發后,涉事企業與個人能正確認識到自身的行為給環境、社會帶來的危害,且能及時拆除排污管道,清除污染物,并在第一時間拿出整改措施并實施,有悔罪表現,法院予以從輕處罰,這方面的因素考慮得多一些。”長期關注這三起案件的律師張玉強分析。□記者張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