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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兩部委部署推廣落實“水十條” 水污染防治可利用PPP模式
在水污染防治領域推進PPP項目時,應堅持突出重點和存量為主的原則,提升水污染防治的能力與效率。同時,在當前項目投資回報率普遍偏低的大環境下,鼓勵對項目有效整合,打包實施PPP模式,提升整體收益能力,擴展外部效益
4月27日,財政部和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推進水污染防治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部署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大力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提出逐步將水污染防治領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
落實“水十條” 促進多元融資
切實加強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國家水安全,關系國計民生。近日,國務院發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水十條”)。在促進多元融資方面,“水十條”明確提出,采取環境績效合同服務、授予開發經營權益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加大水環境保護投入。
“當前水污染形勢嚴峻,防治水污染任務重、資金需求量大,在政府加大投入的同時,有必要采取多元融資的辦法,促進政府與社會對水污染的共同治理。”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表示,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大力推廣運用PPP模式,將有效提高環境公共產品與服務供給質量,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與效率。
《實施意見》提出,在水污染防治領域形成以合同約束、信息公開、過程監管、績效考核等為主要內容,多層次、一體化、綜合性的PPP工作規范體系,實現合作雙方風險分擔、利益共享、權益融合;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領域穩定、長效的社會資本投資回報機制。
確定重點領域 堅持存量為主
在確定推行PPP模式領域方面,《實施意見》要求“堅持突出重點原則”,納入國家重點支持江河湖泊動態名錄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等相關資金支持的地區,率先推進PPP模式。納入國家一般引導江河湖泊動態目錄的江河湖泊,按照逐步推進、務求實效思路,積極推廣運用PPP模式。
同時,《實施意見》要求,水污染防治領域推廣運用PPP模式堅持存量為主原則,具體是“以費價機制透明合理、現金流支撐能力相對較強的存量項目為主”。經充分論證的新建項目可采取PPP模式。堅持物有所值原則轉化存量項目、遴選新建項目。
PPP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對拓寬城鎮化建設融資渠道、促進政府職能加快轉變、完善財政投入及管理方式有重要意義。去年以來,中央大力推廣這一模式,各省市地方政府也推出了大量PPP項目。除了國務院文件,有關部委相繼發布了與PPP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值得注意的是,相關部門還針對特定領域的PPP模式制定了專門的辦法。
“這些不同重點領域公共產品的層次不一樣,有的是準公共產品,有的是純公共產品,建設周期、回報程度、擴散效應等也各異,因此有必要針對各自行業特點,采取差異化的合作模式,進行專門規范。”白景明說。
健全回報機制 規范操作流程
《實施意見》對推廣運用PPP模式提出了總體要求,包括明晰項目邊界、健全回報機制、規范操作流程。“逐步將水污染防治領域全面向社會資本開放,推廣運用PPP模式。”《實施意見》明確,鼓勵對項目有效整合,打包實施PPP模式,提升整體收益能力,擴展外部效益。
“在當前項目投資回報率普遍偏低的大環境下,雖然水污染防治PPP項目收益率可能比較低、回收周期較長,但具有收益穩定、長期的特點,對社會資本還是有一定吸引力的。”白景明認為。
在回報機制方面,《實施意見》提出,綜合采用使用者付費、政府可行性缺口補助、政府付費等方式,分類支持經營性、準公益性和公益性項目。積極發掘水污染防治相關周邊土地開發、供水、林下經濟、生態農業、生態漁業、生態旅游等收益創造能力較強的配套項目資源,鼓勵實施城鄉供排水一體、廠網一體和行業“打包”,實現組合開發,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在資金支持方面,《實施意見》規定,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運用水污染防治專項等相關資金,優化調整使用方向,擴大資金來源渠道,對PPP項目予以適度政策傾斜。綜合采用財政獎勵、投資補助、融資費用補貼、政府付費等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領域PPP項目實施落實。逐步從“補建設”向“補運營”、“前補助”向“后獎勵”轉變。鼓勵社會資本建立環境保護基金,重點支持水污染防治領域PPP項目。
“從各地推行PPP模式的情況看,當前應該重點注意提高政府信息透明度,并且要選擇好定價模式,對產品進行合理定價,既使公眾能接受產品價格,又使社會資本能夠獲取合理投資回報。”白景明說。(經濟日報記者 曾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