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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二十九)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是實施本行動計劃的主體,要于2015年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確定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的重點任務和年度目標。要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城鄉水污染治理,強化監管,確保各項任務全面完成。各?。▍^、市)工作方案報國務院備案。(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三十)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建立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各有關部門要認真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環境保護部要加強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進展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海洋局等參與)
(三十一)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各類排污單位要嚴格執行環保法律法規和制度,加強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開展自行監測,落實治污減排、環境風險防范等責任。中央企業和國有企業要帶頭落實,工業集聚區內的企業要探索建立環保自律機制。(環境保護部牽頭,國資委參與)
(三十二)嚴格目標任務考核。國務院與各?。▍^、市)人民政府簽訂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切實落實“一崗雙責”。每年分流域、分區域、分海域對行動計劃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參與)
將考核結果作為水污染防治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要約談省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予以督促;對有關地區和企業實施建設項目環評限批。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預、偽造數據和沒有完成年度目標任務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導致水環境質量惡化,造成嚴重后果的領導干部,要記錄在案,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已經離任的也要終身追究責任。(環境保護部牽頭,監察部參與)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三十三)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綜合考慮水環境質量及達標情況等因素,國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個城市名單和各?。▍^、市)水環境狀況。對水環境狀況差的城市,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節水型城市、園林城市、衛生城市等榮譽稱號,并向社會公告。(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衛生計生委、海洋局等參與)
各?。▍^、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區域內各地級市(州、盟)水環境質量狀況。國家確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應依法向社會公開其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主動接受監督。研究發布工業集聚區環境友好指數、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城市環境友好指數等信息。(環境保護部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參與)
(三十四)加強社會監督。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規培訓和咨詢,邀請其全程參與重要環保執法行動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調查。公開曝光環境違法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一經查實,可給予舉報人獎勵。通過公開聽證、網絡征集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對重大決策和建設項目的意見。積極推行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保護部負責)
(三十五)構建全民行動格局。樹立“節水潔水,人人有責”的行為準則。加強宣傳教育,把水資源、水環境保護和水情知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提高公眾對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客觀規律的認識。依托全國中小學節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環境教育等社會實踐基地,開展環保社會實踐活動。支持民間環保機構、志愿者開展工作。倡導綠色消費新風尚,開展環保社區、學校、家庭等群眾性創建活動,推動節約用水,鼓勵購買使用節水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環境保護部牽頭,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等參與)
我國正處于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快速發展階段,水污染防治任務繁重艱巨。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按照“地方履行屬地責任、部門強化行業管理”的要求,明確執法主體和責任主體,做到各司其職,恪盡職守,突出重點,綜合整治,務求實效,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規狠抓貫徹落實,確保全國水環境治理與保護目標如期實現,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