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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始終面臨著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雙重挑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綜合國力顯著提高,人民生活明顯改善。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對于環境保護而言,我們始終面臨著嚴峻的形勢。黨和國家歷來十分重視環境問題,將保護環境作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并開始了中國的環境法制建設。與改革開放同步,經過近二十年的努力,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它包括:
一、憲法。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它的規定為我國環境保護法制建設提供了最重要的憲法依據。
二、環境保護法。1979年9月1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原則通過了試行的環境保護法,并于當日公布試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單行的環境保護法律。十年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全面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并于當日公布后正式施行,它作為我國環境保護方向的基本法,對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都發揮了重大的影響和作用。
三、針對特定的污染防治領域而制定的單項法律。包括:
1.水污染防治法。該法于1984年5月1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該法作了修改,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自修改決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2.大氣污染防治法。該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法作了第一次修改;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對該法作了第二次比較全面的修改,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該法于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4.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該法于1995年10月30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5.海洋環境保護法。該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該法作了比較全面的修改,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在環境保護方面國務院還制定了相當數量的行政法規,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單獨或者與其他有關部委制定了大量的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和人民政府以及有地方立法權的城市,也制定了大量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因此,從環境保護方面來說,已經不是無法可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