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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25日電 (記者李麗輝)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近日聯合發出通知,為加快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推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穩步發展,中央財政擬安排資金對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給予充電設施建設獎勵。政策執行期限為2013—2015年;2016年以后,財政部等四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模和充電設施建設運營成本等情況,對獎勵政策進行適當調整。
通知明確,獎勵對象是經四部委批復備案的、成效突出且不存在地方保護的新能源汽車推廣城市或城市群;其他尚未備案但推廣效果較好的城市或城市群,可按程序報經四部委備案后,比照執行。
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等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中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不低于2500輛,2014年度不低于5000輛,2015年度不低于10000輛;其他地區的城市或城市群,2013年度推廣數量不低于1500輛,2014年度不低于3000輛,2015年度不低于5000輛。
中央財政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或城市群,根據新能源汽車推廣數量分年度安排充電設施獎勵資金;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且日加氫能力不少于200公斤的新建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每個站獎勵400萬元;對服務于鈦酸鋰純電動等建設成本較高的快速充電設施,適當提高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