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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美麗中國,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內容。法治能夠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保障。經過30多年發展,我國生態法治建設取得顯著成果,已經從無法可依發展為世界上生態環境立法較多的國家之一。但是,這些成果與新形勢下生態法治建設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生態環境并未隨著大量生態環境法律制定而得到根本改善,環境違法現象仍大量存在。改變這種狀況,需要著力提高環境保護法的實施效果,進而提高生態環境保護實效。
環境保護法的修訂為提高生態環境立法實效提供了重要契機。2014年4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新環境保護法以生態文明為中心加強制度建設,重點從保障制度有效實施層面進行完善和突破,實現了從政策法到實施法轉變。政府責任、環境監察、生態保護紅線、環境信用、區域限批、排污許可管理、行政強制、環境法律責任等制度,為增強生態環境執法力度提供了基礎。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公眾參與機制,強化了環保法實施監督機制。環境保護法提升立法實效的理念和制度設計,將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實踐發揮重要引導功能。但真正把理念落到實處,還需要建立健全評估制度。
完善生態環境立法后評估制度。這是提升環境保護立法質量的核心環節。應通過立法后評估,摸清現行環境保護法實施的真實情況,找到法律與實踐之間的差距,為今后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提供依據。近年來,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啟動環保法立法后評估試點。當前,以環境保護法配套法律法規的大規模修改為契機,推動生態環境立法后評估再上新臺階正當其時。近年來肆虐的霧霾及水污染現象,暴露了環境保護立法與實踐需要還存在偏差。通過立法加強對大氣、水等重要環境要素的保護,與群眾基本生存條件和生活質量息息相關。在大氣污染、水污染防治領域展開立法后評估試點,不僅是立法所需,更符合廣大人民群眾意愿。應采集法律實施數據,探索跨學科生態環境法律實效評估方法,實現法律評估與科學評估有機結合;完善技術層面上的生態環境立法后評估制度和程序,明確評估主體、客體、方法、結論及其他相關配套制度。
建立執法績效評估制度。生態法治建設離不開公眾參與和有力監督。行政執法可以說是世界各國環境保護的核心力量。因此,大幅提升環境執法效能,是當前生態法治建設的迫切要求。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在賦予環保行政部門查封、扣押相關設備,行政拘留,罰款上不封頂等更大執法權的同時,加強了對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監督和追責。在這種情況下,環境執法能力、方法及手段面臨新挑戰,必須建立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執法績效評估體系,為提高環境執法效能提供科學依據。應引入社會公眾與專家參與環境執法績效評估,對部門協調不暢等問題展開專項評估,提高環境行政執法績效評估的客觀性、公正性和針對性。通過有效數據分析和對比,科學評估各類環境行政執法實際效果,尋找薄弱環節和問題,規范執法程序,降低執法成本,探索建立富有可操作性的協同式環境執法新模式。
(作者為湖北經濟學院法學院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