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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訊(記者孫思婭)昨天記者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稿對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作出了詳細解釋。
該征求意見稿共分34條,涉及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舉證責任分擔、被訴者拒不提供環境信息的后果,以及責任承擔方式等多方面。
根據征求意見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主體。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有關組織;設區的市、自治州、盟、地區,不設區的地級市,直轄市的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社會組織成立五年以上,章程確定的宗旨和主要業務范圍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且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可以認定為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社會組織提起的訴訟涉及的社會公共利益,應與其宗旨和業務范圍具有關聯性。
這些主體,在“對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責任的承擔分為,預防性責任、恢復性責任、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等多種。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污染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特別規定了“拒不提供環境信息的后果”,如果原告請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等環境信息,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參與方式
自10月1日起一個月內,社會各界人士可采取書面寄送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對征求意見稿提出具體的修改建議。書面意見可寄往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郵編100745;電子郵件可發至zgfyhzt@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