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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展門戶網訊 (實習生 郭厚杰) 近日,據財政部消息,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國務院印發的《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等要求,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現就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促進企業治污減排
據悉,2015年6月底前,各省(區、市)價格、財政和環保部門要將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2元,將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氮和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調整至不低于每污染當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對五項主要重金屬污染物均須征收排污費;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多到少排序,對最多不超過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在調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費征收標準。鼓勵污染重點防治區域及經濟發達地區,按高于上述標準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促進治污減排和環境保護。
加強污染物在線監測,提高排污費收繳率。
《通知》要求,各地要結合行業特點,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企業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的監測,切實提高排污費收繳率。
一是對已經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且通過有效性審核的企業,應嚴格按照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
二是擴大以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的應用范圍。2014年底前,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并正常運行;2015年底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中的鋼鐵、造紙、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實現嚴格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
三是對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無組織排放且難以在線監控的企業,應按照環保部規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監督性監測數據,嚴格核定排污費。
四是大力推廣政府從第三方購買專業服務,由第三方負責安裝、運營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確保監控數據真實、準確。
五是切實加大排污費執收力度,做到應收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