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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立足生態環境安全 控制消除危險因素
無錫環保審判與您分享心得
圖為庭審現場。無錫法院供圖
無錫法院6年來積極實踐探索,確立了以司法審判為中心,以協助和支持環境行政執法為重點,以引領全社會和公眾參與為基礎的環保審判工作思路。
2008年5月~2014年5月,無錫兩級法院共審結各類環境案件1076件,其中,民事案件38件、刑事案件40件、行政案件37件,行政非訴審查案件600件、執行案件284件、提前介入案件77件。案件類型涉及水環境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和非法偷捕生態魚類、非法占用山林資源、非法利用農村土地資源及非法走私、販賣瀕危、珍貴野生動物和制品等領域。
這6年,無錫法院環保審判以“藍藻水危機”事件的司法應對為起點,形成了環保審判應當以生態環境健康和安全為根本目標,采取一切有效司法手段控制、消除、減輕環境危害和危險因素的環保理念。
這6年,無錫法院環保審判踐行環保理念,以指導監督行政執法為重點,推動環保行政部門創新環境執法工作機制;以環境公益訴訟為基礎,推動民間環保力量開展環境訴訟。
司法層面懲治與生態修復并舉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公開審理并進行宣判,全國部分法學專家、最高院以及地方法院法官、各級媒體記者旁聽了案件審理。
被告人王某在自認為其承租地無法進行復耕綠化情況下,擅自將部分耕地轉租給其他經營戶,改變土地用途,從事非農經營活動,造成53畝耕地被非法占用,經權威部門勘察認定“原有耕作層種植功能喪失且難以復原,耕地被嚴重破壞。”
江陰市人民檢察院在對行為人王某以“非法占用農用地案”提起公訴的同時,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原告承擔恢復耕地的民事責任。江陰法院經審理,認定以上案件事實,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一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25000元予以沒收;被告人在前期土地修復基礎上,繼續對50余畝被損壞耕地進行修復,并在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達到國家規定的耕地標準;如逾期未完成修復或經驗收未達標,法院將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土地復墾,所需費用由被告人王某承擔。
這是“生態環境修復機制”在無錫環保審判中的又一次實踐運用,也是環保審判無錫模式的特色之一。
環境資源類案件,無論是否有具體受害人,都會對環境資源造成有形或無形的破壞。如果司法遵循傳統的訴訟模式,即使犯罪人得到制裁、受害人得到賠償救濟,行政機關被判敗訴,被污染的環境、被破壞的生態依然存在,影響甚至還在延續,這不僅會繼續對受害人包括其他環境受益人造成危害,也會造成環境進一步惡化,對社會長遠發展帶來潛在危害。
6年來,無錫環保司法審判堅持將“生態環境修復”作為司法審判重要價值取向。自環保法庭成立,無錫兩級法院已在9起環保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成功進行“生態環境修復”的探索。無錫環保審判中的環境民事修復行為涉及河道污染、耕地污染、水生態破壞等典型領域。環境修復行為的性質從法院審判職能延伸的一種倡導行為,轉變為通過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方式確定的一項法定責任。
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民間社團依法提起民事環境公益訴訟,以及由檢察院和環保局作為原告主體提出民事環境公益訴訟的探索,推動了環境破壞(污染)行為人承擔修復環境的法定職責。
“如果在每個環境資源類案件中均實現生態環境的修復,則將對整體的生態文明建設做出巨大貢獻。”無錫中院分管環保審判的副院長賈清林豪情滿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