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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安徽修訂巢湖水污染防治條例 標準更嚴處罰更嚴
安徽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12月1日起實施。
對于巢湖流域污染物排放標準,《條例》要求比以往更為嚴格,規定省政府應當根據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結合巢湖流域水環境承載力,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排放水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排放標準、或者超過國家重點水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以應繳排污費數額5倍的罰款。未限期治理的,將責令其停業、關閉。
《條例》在污染防治措施方面的內容也更為細化,明確一、二、三級保護區內禁止新建化學制漿造紙企業,禁止新建制革、化工、印染、水泥等水污染嚴重的小型項目,并禁止銷售、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在一、二級保護區內還禁止新建、擴建除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而一級保護區內除以上被禁項目外,還禁止新建、擴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項目,禁止設立畜禽養殖場等。違規建設的,將被巢湖管理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50萬元罰款,設立畜禽養殖場的,將被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條例》的另一大亮點在于責任追究力度加大,對水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和細致。其中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違反規定,未完成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未依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未規劃設置水環境質量監測點的,未按規定公布水環境質量信息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條例》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巢湖流域水環境,并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對于在巢湖水污染防治工做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個人或者舉報屬實的舉報人,當地政府應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