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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坐落于太湖之濱,擁有太湖四分之三的水域面積,城內河道縱橫,被譽為“東方威尼斯”,有著獨特的生態環境。 資料圖片
中國環境報記者閆艷
江蘇省蘇州市將多年來生態補償工作的實踐和經驗,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出臺《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蘇州市生態補償機制的規范運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條例》填補了國內生態補償立法方面的空白,在生態補償機制的法律化、規范化、制度化建設方面起到示范、引領、推動作用。《條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共24條,對適用范圍、補償原則、政府職責、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補償標準、審核程序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財政轉移支付進行生態補償
對因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使經濟發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區域內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
“目前,對生態補償的適用范圍尚無統一、權威的認定,但大體集中在3個方面:一是對生態保護區域投入的保護成本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補償;二是按照“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由生態環境破壞者向受害者賠償的生態補償制度;三是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因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使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區域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償。由于財政管理體制和地方財力的實際情況,前兩種范圍在一個地方難以單獨實施?!碧K州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陳雪珍告訴記者。
因此,《條例》規定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對因承擔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使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限制的區域內的有關組織和個人,通過財政轉移支付的方式進行補償。
同時,《條例》也為不斷完善政府對生態補償的調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動員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態補償活動預留了空間,比如第六條就明確規定了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建立區域、流域等生態補償制度。
成熟一個補償一個
確立生態補償范圍,堅持總結實踐、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
據陳雪珍介紹,確立生態補償范圍堅持總結實踐、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
《條例》第八條列舉了水稻田、生態公益林、重要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5種補償類型,其中重要濕地、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是《蘇州市濕地保護條例》、《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蘇州市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要實施生態補償的范圍,而且3年多來蘇州對前4種補償范圍已經實施或部分實施。
同時,本著財力增加逐步推進、成熟一個補償一個的原則,《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市、縣級市(區)政府可以確定其他區域作為新的補償范圍。
可建立補償資金統籌制度
體現權責一致、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
蘇州市通過多年實施生態補償后發現,區域間存在生態補償平衡問題。
比如,蘇州各地保護“四個百萬畝”面積差距較大,保護面積越大,承擔資金就越多,還有個別縣級市額外承擔了別的縣級市飲用水取水口的保護任務,只靠區域內補償,不能很好地體現生態補償權責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則。
因此,《條例》也為蘇州市實行全市生態補償資金統籌預留了條款,較好地解決了區域內的直接生態補償問題。
比如第十一條規定,生態補償范圍位于縣級市的,生態補償資金由縣級市人民政府承擔。生態補償范圍位于市區的,生態補償資金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比例由市、區人民政府分擔;區人民政府擴大生態補償范圍或者提高補償標準的,由區人民政府承擔。國家和江蘇省對生態補償資金承擔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條件具備時,蘇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市生態補償資金統籌制度。
從使用程序上加大對資金的監管力度
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應定期審計并向社會公開
“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一方面要實現對承擔生態保護責任的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補償功能,另一方面也要實現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功能?!标愌┱浣榻B說。
關于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生態補償資金應當用于維護生態環境、發展生態經濟、補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等。市、縣級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因生態補償的實施,取消或者減少對生態補償對象的其他財政投入。
同時,《條例》第十七條從程序上加大了資金使用監管力度。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擬定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方案,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并向全體村(居)民公示后組織實施。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生態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向全體村(居)民公示,并定期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報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市、縣級市(區)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報告生態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生態補償信息公開、績效評估制度,規范會計核算和檔案管理,監督生態補償資金的撥付和使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生態補償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社會公開。
此外,《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還規定,生態補償對象因破壞生態環境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兩年內不得獲得生態補償資金。
同時,《條例》規定,蘇州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生態補償標準,報蘇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生態補償標準一般3年調整一次。蘇州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自《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制定生態補償實施細則,報蘇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蘇州生態補償工作大事記
■2010年1月
蘇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生態補償機制,出臺生態補償辦法,具體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并組織試點。逐步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實行生態補償。
■2010年4月
蘇州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將“盡快制定實施生態補償辦法”代表議案交蘇州市政府組織實施。
■2010年7月
蘇州市委市政府出臺《關于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意見(試行)》。蘇州在全國率先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意見》對因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及其功能,經濟發展受到限制的地區給予生態補償,并明確了生態補償“補給誰、誰來補、補什么、怎么補、補多少”的問題,逐步優化鄉鎮財政體制,完善財政投入機制,健全生態環境保護治理機制。
■2010年10月
蘇州市財政、規劃、水利、農委、環保、國土六部門聯合出臺了《蘇州市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范和加強生態補償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生態環境建設、保護的長效激勵機制。
■2011年至2012年
蘇州市人大常委會連續兩年將“關于進一步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建議”確定為重點督辦的代表建議進行重點督辦。蘇州市審計部門專門將生態補償政策執行和資金管理情況作為重大事項進行了專題審計。
■2013年1月
蘇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進一步提出“要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拓寬范圍,提高標準,實現生態補償的擴面提質,加強生態補償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保證生態補償資金??顚S谩RⅢw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探索建立區域之間的補償機制。要加大生態文明建設的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確保公共財政投入生態文明建設的總量、增量和比重持續提高”。
■2013年3月
蘇州市政府對生態補償政策進行了優化調整,采取分類、分檔的辦法,細化、提高水源地村、生態濕地村生態補償標準。
對生態濕地村從原來的每村50萬元,調整為每村60萬元、80萬元、100萬元3個檔次進行補償;對水源地村從原來的每村100萬元,調整為每村100萬元、120萬元、140萬元3個檔次進行補償。對縣級以上生態公益林補償標準從100元/畝提高到150元/畝。
■2013年初
蘇州市人大常委會把《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
■2014年4月
蘇州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蘇州市生態補償條例》。條例將報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