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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農產品產地土壤質量標準

發布時間: 2014-07-21 11:45:12  |  來源: 中國環境報  |  作者: 畢海濱  |  責任編輯: 王虔
關鍵詞: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產地 土壤環境質量 大氣擴散 工業固體廢棄物產生量

畢海濱

民以食為天,食以田為本。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影響著農產品安全。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顯示,全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較重,耕地土壤環境質量堪憂。全國土壤總超標率為16.1%,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達到19.4%。其中,鎘、鎳、銅、砷等重金屬無機污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

土壤中的重金屬能夠在農產品中富集,并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引發各種疾病,危害人體健康。據估算,全國每年受重金屬污染的糧食就達1000多萬噸,占糧食總產量的1.6%,直接經濟損失超過200億元。當前,急需重視并大力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尤其是要構建并完善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耕地土壤污染的途徑

耕地土壤被污染的途徑,主要來自以下4方面:

一是來自工業廢水、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灌溉。根據《2012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2年全國廢水排放總量為684.6億噸。其中,工業廢水排放量221.6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32.3%;城鎮生活污水排放量462.7億噸,占廢水排放總量的67.6%。據調查,我國城市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超過82%,但是鄉鎮和農村普遍缺乏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廢水排放沿著江河、干渠呈放射性或片狀分布。受此影響,全國地表水總體為輕度污染。2012年,全國十大流域的694個國控監測斷面中,劣Ⅴ類水質比例占10.4%,基本喪失水體功能。為了緩解水資源短缺狀況,受污染水體往往被作為農用水源用于農業灌溉。盡管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是在經過處理后灌溉農田的,但其中所含的鉛、鉻、砷、汞以及氯、硫等有害物質及病原菌仍會在土壤中累積和擴散,對農產品質量造成極大影響。

二是來自工業固體廢棄物和城市垃圾污染。我國工業固體廢棄物主要來自采掘業、有色金屬冶煉、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電力煤氣生產等,廢棄物主要有煤矸石、鉻渣、粉煤灰以及其他各種礦渣和工業生產廢渣。根據《2013中國環境狀況公報》,2013年全國工業固體廢棄物產生量約為32.77億噸。工業固體廢棄物量大面廣,含有各種有害重金屬元素,以地面堆放或填埋的形式占據了大面積土地,通過大氣擴散或降水淋洗等污染和破壞土壤。此外,近些年城市垃圾不僅產生量迅速增長,而且其化學成分和結構也發生了變化。早期的城市垃圾主要來自廚房,垃圾成分基本上是燃煤爐灰和生物有機質,這種垃圾非常受農民歡迎,可用作農田肥料。然而,現代城市垃圾的來源則十分復雜,含有各種重金屬和其他有害物質。城市垃圾的堆放和填埋也給土壤造成了嚴重污染。

三是來自大氣污染。大氣中的污染物通過干、濕沉降過程進入土壤。在污染物較少的情況下,多數都可以被植物利用或被土壤中的微生物降解為無害物質。但是,如果超過了土壤環境能夠消納的量,就會產生土壤污染問題。據調查,汽車排放的尾氣中含鉛量達20~50微克/升,并根據公路、鐵路和城市特點成條帶狀分布。由工業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形成的酸雨,更是加劇了土壤酸化。

四是來自農業污染,主要是現代農業生產中廣泛使用農藥、化肥、塑料薄膜等。據統計,每生產100公斤糧食,就需投入約9公斤化肥、0.3公斤農藥和0.4公斤農用塑料膜。現代畜禽規模化集中養殖所產生的大量畜禽糞便,也從原來的農家肥變成了農業面源污染的主要來源。

現行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缺陷

現行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于1995年通過驗收,1996年3月正式實施。其對全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進行統一設置,使土壤環境污染研究、土壤環境質量評價、預測等工作有法可依,促進了土壤資源的保護、管理與監督。2006年通過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明確規定,根據農產品品種特性和生產區域大氣、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狀況等因素,認為不適宜特定農產品生產的,提出禁止生產的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這無疑對提升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水平,加強農業環境保護,進一步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實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然而,當前我國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在實際應用中也存在一些爭議。比如標準制定過分要求統一。我國土壤類型多樣,同一元素在不同區域、不同類型土壤中的含量存在較大差異,有的甚至相差多個數量級。制定出一個全國通行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在實際應用中必然存在偏差。此外,不同農作物或同一作物的不同品種對土壤環境質量要求也存在較大差異。在實踐中經常會遇到以下現象:當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合格的,但是產出的農產品卻不合格;或者,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超標,但產出的農產品卻符合標準。這就需要解決現行標準制定時未直接考慮土壤污染物對生態受體的毒性效應的問題,特別是對于農作物效應的考慮。現行標準制定時的供試植物品種較單一,已不能滿足我國農業生產的實際需要。現行標準內容所制定的污染物項目偏少,缺少一些新型污染物,如抗生素等。鉛、鎘等重金屬限制標準與農業生產的實際需求也有進一步調整的空間。

構建及完善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土壤是自然環境中各要素綜合作用的產物,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土壤潔凈與否,更多地體現了生態狀況,是環境容量空間的許可范圍,可以稱之為容量標準。而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則直接關系人體健康,是剛性的限量標準。保護生態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是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定的核心原則。從農業生產角度看,保護生態安全,就是確保農業生態和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障人體健康,就是要為生產者提供清潔的農業生產場所,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農產品。

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完善,首先應充分考慮自然資源生態需求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需求,應針對耕地、園地、林地、草地及農田水利用地等不同用途分別設立。

其次,要開展基礎情況調查。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一定要緊緊圍繞農業生產,圍繞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定滿足實際需要、科學合理的標準值,從而更好地指導土壤環境的管理與決策,更有效地指導農業生產和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三,要加快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盡早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為保護農產品產地提供法律保障。要充分立足我國實際情況,組織多學科和多部門共同為此努力。

作者單位:農業部農業生態與資源保護總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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