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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說明了什么?

2014年05月04日14:30 | 中國發展門戶網 www.chinagate.cn | 給編輯寫信 字號:T|T
關鍵詞: 公報 調查方案 土壤調查 土壤重金屬 菜地土壤

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以及重點地區污染狀況和成因的目標基本達成

據《公報》,從污染分布情況看,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東北老工業基地等部分區域土壤污染問題較為突出,西南、中南地區土壤重金屬超標范圍較大。此外,不同土地利用類型的土壤和典型地塊及周邊土壤的點位超標率也各有不同。

土壤是不可再生資源,也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土壤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系到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安全。

我國自“七五”時期,特別是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隨著制造業、對外貿易以及城市化迅猛發展,農村和城市的土壤環境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同時,人們對土壤污染的認識也發生了復雜和深刻的變化。標志性的事件包括“鎘大米”事件和北京宋家莊地鐵施工工人被“毒倒”等。

在這一大背景下,國家啟動了2006年~2013年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主要目的是掌握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和變化趨勢,查明重點地區污染狀況及成因。

《公報》給出了哪些判斷?

此次調查以農村土壤為主,“宏觀”是最基本的特點,有機物污染并沒有同重金屬污染一樣并駕齊驅,微觀點源調查使得數據在說服力上仍顯不足

總體而言,《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以下簡稱《公報》)秉持了科學的態度,一切憑數據說話,不臆測,不妄言。

《公報》開篇就明確了3件事:我國土壤環境總體不樂觀;耕地和工礦業廢棄地問題較大;人為活動是土壤污染的一個主因。這些判斷的基礎,就是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結果。

根據《公報》,本次實際調查面積是630萬平方公里,約占我國924萬平方公里陸地國土面積的67.6%,采用了統一的方法和標準。根據《公報》和《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總體方案》(以下稱《調查方案》),調查對耕地、林地、草地和未利用地采取了網格法布點取樣,并開展了對典型地塊及其周邊的調查,同時對“七五”全國土壤環境背景監測點做了回顧性調查,對比分析了近20年來這些背景點土壤環境質量的變化。

相對于廣大的調查面積,點位總數較少,點間距非常大。這樣的調查方法與其說是人力、資金等實際條件決定的,不如說是過去我國對于土壤污染非均質性(污染分布不均勻)的特點缺乏客觀認識導致的。

全文對“點位”一詞的強調,正反映出有關部門理解了非均質性的含義,并在《公報》中使用了科學表述。

所以,“宏觀”是本次調查最基本的特點,在解讀和使用調查數據時,必須時刻牢記。全國土壤總的超標率為16.1%,說明我國土壤環境總體不樂觀。無機污染物超標點位數占全部超標點位的82.8%,說明主要是重金屬污染。

在農藥施用量不斷增加的情況下,有機物污染并沒有同重金屬污染一樣并駕齊驅,說明我國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履約工作和高效低毒易分解農藥推廣較有成效,但是也有可能與調查的有機物種類偏少有關。土壤復合型污染比重較小,同我國大氣和水污染的情況是不一致的,畢竟90%的污染要歸于土壤,這一點值得進一步研究。

《公報》里耕地中度和重度污染點位比例共占2.9%,但是并不能簡單地乘以18億畝的耕地總量,就得出中重度污染耕地約為5220萬畝。

2002年《典型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探查研究》的調查顯示,珠三角部分城市有近40%的農田菜地土壤重金屬污染超標。參與過珠三角各次土壤污染調查的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研究員萬洪福曾表示,“采樣點中有40%的點有問題,并不是說真的有40%的土地有問題……珠三角的土壤污染主要是點狀污染,你難以找到一塊幾十畝大的片狀污染土地……”

萬洪福還強調,“這也是之前這次調查備受質疑的原因之一,點位的采集密度過大,只能說明土壤存在的問題,不能反映土壤的真實情況。”因此,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世元曾提到的5000萬畝中重度污染耕地缺乏科學依據。這同環境保護部負責人士的解釋是一致的:“本次調查以點位超標率來描述土壤污染狀況,給出準確的土壤污染面積的數據有較大困難。”

同“七五”時期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調查的點位坐標對比,表層土壤中無機污染物含量增加比較顯著,其中鎘的含量在全國范圍內普遍增加,在西南地區和沿海地區增幅超過50%,在華北、東北和西部地區增加10%~40%。

典型地塊及其周邊土壤污染狀況的調查相對來說屬于微觀的點源調查,而平均每1.6平方公里一個點(以國家四個典型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試點地區之一的遼寧省為例,典型重點區域調查面積約5180平方公里,共布設點位3236個)使得數據難在說服力上仍顯不足。

在被調查的690家重污染企業用地及周邊共設有5846個土壤點位,即一個企業不到9個采樣點。比如位于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的中國第一重型機械集團公司占地7.14平方公里,共設點位12個,這樣的調查結果很難達到相應的效果。

另外,特別是調查的81塊工業廢棄地的775個土壤點位,即一塊地有近10個點。按照濟南市的調查方案,設點網格為50米×50米,這只能是接近于通常污染場地調查的尺度。但是,典型地塊及其周邊土壤的點位超標率超過普查點的超標率并沒有實際的使用價值,這是客觀常識。

當初的目標能實現多少?

著眼于綜合防治工作的開展,在法律、標準、監管、技術等方面均有考慮,調查則是這一系列工作的起步和基礎

根據《調查方案》,本次調查的總體目標包含了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查明重點地區污染狀況及成因、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確定土壤環境安全級別、篩選污染土壤修復技術、構建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及標準體系、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等多個方面,其中一些工作需要靠調查工作本身推動,另一些需要在調查成果基礎上展開。

由此看來,這次調查的初衷并非單純了解土壤污染狀況,而是著眼于綜合防治工作的開展,在法律、標準、監管、技術等方面均有考慮,調查則是這一系列工作的起步和基礎。然而在今天看來,對預期的結果及后續相關工作賴以開展的基礎確實有不少收獲,但仍有不少問題的解決并未隨著調查完成而變得更明確或可操作。

評估土壤污染風險和確定土壤環境安全級別確實需要土壤污染數據作基礎,但本次調查以點位超標率來描述土壤污染狀況,給出準確的土壤污染面積的數據有較大困難。

土壤修復是針對具體污染場地的技術和工程工作,選用何種修復技術依修復標準、場地情況、資金條件、工期要求等因素而定,因此適合我國的土壤修復技術無法僅從污染調查數據中求得,還需從大量的修復項目實踐中不斷總結,所以選用何種修復技術宜交由市場決定。

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建設則是在科學基礎上綜合考慮經濟等多因素的系統工作,而且注重實踐經驗的積累。調查結果的形成和發布或將加速這些工作的進行,但對工作本身的指導和幫助不會太大。

本次土壤調查屬于初步調查,具有概查的性質,目的是掌握全國土壤污染的總體態勢,受客觀條件限制,總體點位較疏。以耕地為例,每8km×8km的網格(即6400公頃,也就是9.6萬畝)布設1個點位,只能從宏觀上反映我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的總體狀況。

然而,值得欣慰的是,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以及重點地區污染狀況和成因的目標基本達成。這次調查反映出土壤污染總體加重,且已經嚴重到不能忽視的程度,將使我國政府和社會更加重視土壤污染防治,提升土壤環境保護意識,但意義非同小可。

下一步詳細調查勢在必行

對于農田污染,以周邊或上游污染源以及農產品污染物檢測為線索;對于治理現有和潛在污染場地,根本之道是建立以責任為核心的調查修復制度

經過近些年大量的調查修復工作實踐,以及政府部門、工礦業、科研界和產業界不斷的學習、探討和總結,我國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認識水平已不同往日。科學、理性的聲音越來越占據主流,總結舊時經驗教訓、科學規劃未來工作正當時。

據悉,多部門接下來將組織開展更加詳細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目前總體實施方案已初步形成。其中,對耕地的調查或仍將使用網格法布點,計劃布點的密度也提高到100米×100米一個點,單位面積布點數量是《公報》中耕地調查的6400倍。這樣的加密倍數,若按照在超標的19.4%耕地上調查計算,費用將高達4000億元。

在工業污染場地調查和修復中,網格法布點的密度最低要求為40米×40米。耕地的環境質量關系糧食安全,重要性不遜于污染場地,因此,100米×100米布點密度所得出的數據是否能指導治理修復工作,還有待商榷。

筆者認為,詳細調查勢在必行,但應總結過去調查的經驗和教訓,尋求調查思路的轉變。對于農田污染,應以周邊或上游污染源以及農產品污染物檢測為線索,針對可能疑似土壤污染的農田開展類似污染場地的高密度調查,確定污染狀況后決定下一步的行動。

對治理現有和潛在的污染場地,根本之道則是以法律法規和標準為基礎,建立以責任為核心的調查修復制度,落實和追究污染責任,使污染責任者自覺開展場地調查和治理修復,避免讓納稅人支撐的公共財政一再為污染責任者的不負責任埋單,并借此將污染場地調查修復需求交由市場決定,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

如何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長效機制?

立法是根本保證,應廣開言路,開門編制,集全社會之力加以推動

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但是從國外土壤污染治理的實踐可以看到,要想打贏治污持久戰,貴在建立修復制度等長效機制,而非依靠“運動式”治污。

土壤環境保護立法將是建立修復制度的根本保證。同時應注意的是,土壤污染事關所有人的利益,在土壤立法和行動計劃制定過程中,要廣開言路,開門編制,集全社會之力加以推動。

據悉,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將在100個污染地塊進行修復試點示范,但是我國土壤污染治理修復技術體系還未建立。特別是耕地污染修復,沒有調查、評估和修復的系列技術標準。

當前耕地修復主要是重金屬污染修復,其技術或方法主要是植物修復和鈍化劑。在形成規模的植物修復項目中,除湖南郴州項目中途停止外,廣西環江的砷污染修復和江西貴溪的鎘修復較為典型。公開的廣西環江資料表明,這項農田修復工程通過了第三方監理的評估,土壤環境質量達到《農田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但是并未提及相關的調查、評估和驗收細節。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江西貴溪污染嚴重的區域地的植物修復。對采用鈍化劑或改良劑的修復,國家也還沒有相關土壤標準。

在城市污染地塊修復上,由于政策的誤導,使得開發或再利用成為標準,3個~6個月的快速修復技術方法成為市場的主流。因此,通過試點示范能否達到建立技術體系的目的仍需時間檢驗。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加強土壤環境監管的核心在于土壤和地下水本身,而不能局限于水氣渣的排污管理。對土壤監管重要的是要建立修復制度,即只要發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或潛在污染,環保部門就要依法找到并要求責任方開展調查和修復,這才是建立土壤污染責任終身追究機制的本質。國外經驗證明,只有這樣,才能防止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作者系中國環境修復產業聯盟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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