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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溫州一電鍍廠老板偷排廢水受審 污染物竟超國標900倍
溫州一電鍍廠老板未經相關部門審批開設電鍍加工,未設置污水凈化設施,排放廢水經抽樣檢測竟超標國家排放標準近900倍!
4月28日上午,這起污染環境的案件在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36歲的巨某是安徽省鳳陽縣人。公訴機關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間,巨某在溫州市鹿城區上戍鄉渡頭東路105號,未經相關部門批準,開辦電鍍加工廠,雇傭他人利用硫酸鎳,氯化鎳,硼酸等化工原諒及水,進行鎖芯電鍍,噴漆加工,并對產生的廢水不經處理而直接排放。
2013年8月27日,溫州市鹿城區環境監察大隊對該加工廠排放的廢水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從該廠車間地面取樣的廢水中的總鎳含量分別為352mg/L和447mg/L,該含量超過國家排放標準中總鎳排放濃度限值(0.5mg/L)的三倍以上,接近900倍于國家標準值,已嚴重污染環境。
庭審現場,瘦高的巨某思路清晰,他說,自己原來是打工,從事噴漆工作的。后來租了鹿城區上戍鄉渡頭東路105號廠房,從事電鍍工作,主要是給鎖芯電鍍,房東并不知道他租房子的用途,開設電鍍廠之前也沒有經過工商、環保部門的審批。
他說,電鍍基本需要經過:清洗——套鎳——上漆——烘干這四個環節,在清洗過程中就會產生污水。基于生產需要,他每個月的用水量是4噸,硫酸鎳25公斤,氯化鎳25公斤。清洗之后產生的污水一直留在處理槽內。
法庭上,公訴人舉證證明巨某所在的電鍍廠車間產生的廢水是會通過下水道直接排放到外部環境。其未對自己的加工廠建設除污設施,這些廢水是沒有辦法被回收的。
鑒于巨某是在2013年8月27日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公訴機關建議法院對其作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之間量刑。
鹿城法院將擇期對本案作出宣判。
據悉,鹿城法院今年共受理4起污染環境案,被告從事的行業分布在制造皮革、電鍍等易產生污染物行業。
法條鏈接:
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