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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4月24日訊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24日接受中國網專訪時表示,這次修訂的《環保法》應該說是全世界最好的《環保法》之一,吸收了全世界各國環境保護的經驗,采取了一些很嚴格的措施,監管手段出了硬招,比如說查封、扣押全有了,對于不認真履行法律職責的官員,特別是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可以采取引咎辭職的制度。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4月21日至24日在北京舉行,《環境保護法修訂案(草案)》由于涉及面廣、爭議多,“破例”進行第四次審議。在我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的背景下,環保法能否得到及時、完善的修訂,引起了老百姓的高度關注。中國網于4月24日特邀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對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進行解讀。
常紀文訪談中表示,這次修訂的《環保法》應該說是全世界最好的《環保法》之一,吸收了全世界各國環境保護的經驗,采取了一些很嚴格的措施,我相信如果嚴格執法,會發揮很大的作用。
常紀文說,這次修訂的《環保法》的亮點在于:第一,立法理念有創新。比如里面提出了生態文明,圍繞生態文明進行制度建設,圍繞生態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機制,采用環境信用制度,法律責任很嚴格等等,原則制定好之后,原則、體制、機制、制度基本都是比較順暢的。執法理念有創新。相比1989年《環保法》理念有新的突破,1989年的《環保法》還是經濟優先,促進經濟發展,這次《環保法》通過的,立法方面好得多。
第二,技術手段加強了。老的《環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訓方面一句話就帶過了,這次剛剛通過的《環保法》,在經濟投資、教育、科技等方面,比如加強環境風險調查,比如中共黨中央進行的基礎研究,包括環境的風險評估,評估之后有利于環境標準的出臺,這是第二個技術手段加強了,包括環境信息建設。
第三,監管模式開始轉型。傳統的環境保護以1989年《環保法》為典型,它的環境監管是以點源為基準,一個個企業去監管,現在25年過去了,我們現在的環境污染是區域性、流域性的,包括農村的面源污染。《環保法》修改,產生了一些流域、區域的調整方法,比如對農業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養殖,它要求屠宰場、養殖場的選擇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因為它容易產生面源污染,包括農村農藥化肥施用也有選擇和規定,大氣霧霾,水流域污染專門做出了規定,水和大氣的聯防聯控機制,對節約水進行了專門的調整。
此外,引入了許可管理,《水污染防治法》里有,許可證應該是綜合性的許可證,包括水、大氣、固體、噪聲等等。《環保法》作為基礎性的法律,這次在全國人大定調是基礎性的法律,對許可管理做出了綜合性的規定,并且現在強調,因為現在企業整個經營成本總體是比較高的。
這次修訂的時候,常委們提出來,在地方執法的時候應該有許可,包括將影響評價和三同時進行合并。此外,監管模式的轉變,還提出了對規劃進行監管,對規劃沒有做環評的也不得進行評估,以前對建設項目是沒有做環境評價的。總體來說,它的監管模式是有改變的。
第四,監管手段出了硬招,比如說查封、扣押全有了,我深刻地體會到監管部門沒有執法硬招的時候遇到的尷尬境地。我曾經在北京市安監局當副局長的時候,晚上帶隊執法,有一個地方出現違法作業的情況,因為我們沒有查封扣押權,沒有對它進行處罰,第二次違法的時候北京電視臺把它拍出來,北京新聞里放了,第三次抓住的時候他不但不感到羞愧,還對我們表示感謝,說感謝你讓我們上了電視,我們出名了。因為沒有查封扣押權,像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訂的時候有個拆除權,此次《環境保護法》對違法排污這些設備,規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違法行為。
還有行政代執行,如果讓你治理污染你不治理的,我找人給你治理,費用你承擔,這種硬招是比較多的。對于那些環境違法的企業,可以采取綜合性調控手段,比如你是個超標排污企業,國土部門審批的時候不給你土地,你想擴大規模不給你,你的產品想出口不給你配額,你想上市不給你上市,你已經上市了,你想融資不給你,比如不給你供水,不給你供電,措施是非常強的,有利于企業開展綠色生產和清潔生產。
第五,監督和參與體現環境民主的原則。這次《環保法》修訂有個很重大的特點,原來是分為準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還有法律責任,負責,總共六章,這次修改為七章,法律責任之前專門設立了一章是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門讓老百姓去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環境保護工作。
《環保法》真正設立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就是為了保護公民的參與環境保護權,我們已經有了一定實際意義上的參與環境權了,比如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訴訟,這也是環境權有序保障的形式,所以民主性是很強的。
這次有很重大的創新,讓政府接受人大的監督,政府不僅接受NGO的監督還接受人大的監督,一年一次到兩次,到人大或常委會匯報環境保護工作,人大可以進行批評,所以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的色彩是很厲害的。
第六,法律責任超嚴厲。很多是非常嚴厲的,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種情況,沒有環境保護評價就要拘留,你投排污染物拘留,你如果偽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瞞報、謊報數據也采取拘留的形式。
因為現在瞞報、謊報數據還是比較普遍的情況。上次環保部開會的時候,去監察執法,很多設備都沒有上,數據怎么來的?估計很多都是假的。所以必須采取拘留的方式,對地方政府來說,對于不重視,不認真履行法律職責的官員,特別是市長、副市長、縣長、副縣長,可以采取引咎辭職的制度,你對人民不負責,人民可以讓你不負責。
常紀文補充說,“按日計罰”,是學界非常關心,也希望能夠引入的,就是按照違法的天數計算罰款,違法1天是1萬,30天就是30萬,如果違法1天是10萬,30天就是300萬。《環保法》上罰款尚不封頂,1989年對罰款數額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次也是,允許各地方針對本地情況設定違法的數額,要求整改你不改正的,從下達之日起開始計算。這會是提高的違法成本的問題。從明年開始實施這項法律,很多違法的企業肯定無法生存,會被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