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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4日,楊某被公安機關在麗水青田的山上藏匿點抓獲,庭審現場,公訴機關出具楊某的證人證言。楊某稱,王某找他買老虎之后,他便聯系了安徽宿州的一個“大哥”,那個人稱自己可以搞到老虎。
楊某收到王某10萬元定金之后,自己又準備了9萬元準備從“大哥”處購買老虎。
2014年1月5日,楊某帶著19萬元的現金坐上了開往安徽宿州的火車。到站后,“大哥”便開車來接楊某,一起去了郊區。
到了郊區之后,“大哥”叫了一輛車將一具老虎尸體運了過來。楊某打開藍紅白相間編織袋看了一眼老虎,便將19萬元現金當場交給“大哥”。
“大哥”安排了一輛車,帶上楊某將老虎運到了溫州,為此,楊某給開車司機5500元的路費。楊某稱,自己并不知道“大哥”的身份,也不知道老虎尸體的來源。
案發后,公安機關將涉案老虎轉交溫州動物園存放。
2014年1月25日,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涉案老虎為雄性,體長1.8米,耳小而圓,吻短,爪墊明顯,爪不外露,全身毛色淺黃,其上下有窄帶的黑色條狀斑,前肢具5指,后肢具4指,額頭上具“王”字型黑色花斑,眼上有白色的斑紋,耳后毛黑色,其上又白色斑紋。
他們根據上述特征認定涉案老虎為虎Pantheratigris(拉丁文)所有,屬于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
鹿城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定,王某與楊某(另案處理)聯系、約定收購事宜,并預付定金時即已著手實施非法收購的犯罪行為,其后來到楊某約定的地點并與楊某一起欲將老虎抬至汽車后備箱時,雙方尚未驗貨和支付剩余貨款,王某未實際占有和控制該老虎,交易并未實際完成,在此途中因公安人員介入導致被告人王某的收購行為未得逞,應認定犯罪未遂。
根據中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虎系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且并非以食用為目的可人工大量繁殖的動物,故涉案老虎不論是野生還是人工馴養繁殖的,均不影響對本案的定罪。
法院認為,王某違反國家法規,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應予懲處。
涉案老虎是一只完整的未經加工的老虎尸體,仍應視為野生動物,被告人對此予以收購,仍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鑒于王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且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系初犯,還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就此提出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