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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最高法公布保障民生典型案例:破壞生態可判異地補植
本報北京3月19日電 (徐雋、鄭會燕)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召開新聞通氣會,公布人民法院保障民生第二批典型案例及有關情況。案例共11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領域,內容涵蓋土地糾紛、金融詐騙、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等,對保障民生司法審判工作具有指導意義。
在王淑榮與何福云、王喜勝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中,吉林省三級法院作出4個裁判結果。這體現出部分法院對相關問題認識不一。最高法公布此案,明確了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應當比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在認定當事人是否具有某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基礎上對其是否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作出裁決。
近年來,儲戶的銀行存款被犯罪分子通過內外勾結等方式詐騙而致涉訟的案件時有發生。此次公布的俞建水與工商銀行上海鞍山路支行、楊浦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就是一起因銀行工作人員內外勾結,以高息攬儲業務引誘儲戶與銀行建立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進而騙劃存款資金,引發銀行與儲戶之間儲蓄存款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例。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此案審理的關鍵在于銀行與儲戶對存款被騙導致的損失是否具有過錯,以及如何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有關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打擊力度。此次公布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無錫市蠡湖惠山景區管理委員會生態環境侵權案是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法院認為,景區未經批準改變部分林地用途,建為觀光電梯和消防水池,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考慮到無法量化評估由于樹木面積減少導致的生態損害賠償數額,且已建成設施涉及較大的社會公共利益,如直接恢復原狀可能造成社會資源浪費,據此法院可判決建設單位異地補植的方式來恢復生態容量?!睂O軍工說。
《 人民日報 》( 2014年03月20日 1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