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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州日前在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期間,審議通過了《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重新劃定了保護管理范圍,將保護管理范圍確定為整個洱海流域,分為洱海湖區和洱海徑流區。洱海湖區是指洱海最高運行水位線1966.00米范圍內的區域,以及西洱河節制閘至天生橋一級電站取水口的河道和引洱入賓老青山輸水隧洞至其出水界碑處;徑流區是指洱海最高運行水位范圍外的主要匯水區域。
《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規定,洱海環湖公路臨湖一側內,禁止新建公共設施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在洱海海西保護范圍內新建建筑物、構筑物的,按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護條例》執行。主要入湖河流兩側30米和其他湖泊周圍50米內,禁止新建公共基礎設施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
同時,《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洱海船舶、碼頭應實行總量控制制度。船舶的增加、改造、更新,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碼頭應經大理市政府審查后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并規定了城鄉建設發展區防治污水的措施,加重了對禁止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