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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3·11”福島核事故為人類敲響了安全的警鐘,人們意識到科學技術帶來經濟效益的同時,由技術有限的確定性背后伴生的無限不確定性產生的風險總是如影隨形。
正如鐘群鵬院士所說,“安全科學與工程的發展史即是與廣義的失效作斗爭的歷史,變失效(失敗)為安全(成功)的歷史,這也是安全科學大發展的契機”。
理性看待核能的負效應,積極應對核能“風險社會”的放大效應
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將科技高度發展的現代社會概括為風險社會,即技術創新能力把工業活動的災難性潛能放大到超出人們可能了解的范圍,使風險呈現普遍性和災難性。
核能在發電過程中可能導致的核輻射、核泄漏等危害隨著核能遭受污名化的命運而被等同于原子彈,也成為風險社會關注的焦點。其實不是所有的放射性都會給人類帶來致命風險,放射性也不是核能的專利,人類所接受的輻射總劑量中僅有0.25 % 來源于核能。
然而,風險社會下人們不僅關注“社會財富”的分配,也更加關注“社會風險”的分配。雖然風險事件本身的影響力在很大程度上是無關緊要的或非常局部化的,但風險的放大效應使得風險的后果可能遠遠超出其最初影響,表現為接踵而至的次級甚至多級效應,包括污名化、社區抵制、政府公信力喪失等。
要在風險社會構建核能安全信念,必須增強公眾對核能風險的可接受性。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李干杰指出“公眾的可接受性問題已經成為核電發展的關鍵性問題,后續核電能不能發展、怎樣發展、有沒有前途,關鍵在于能不能處理好這個問題。”
核事故風險主要來自于人的行為、規程的遵守和核安全文化
核能風險受主體心理、角色立場與文化意識等多重因素影響,而且隨著技術進步,核能風險的評價標準亦隨之提高,過去被認為低風險的核能今天可能被認為風險叢生。同時核能安全是一個概率性范疇,并不存在絕對可靠的能源安全。
核電廠設計安全分析主要采用基于主觀的依據設計基準事故的確定論評價法(稱為DBA)和概率風險評價法(PSA)。DBA的基本思想是根據縱深防御的原則。但三哩島核事故和切爾諾貝利核事故表明,核事故風險的主要貢獻者并不是系統和裝置本身,而是人的行為、規程的遵守和核安全文化。
因此,自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才開始使用PSA作為DBA的發展和補充。PSA從各種可能事故發生概率以及造成的后果進行綜合考慮。然而有一種流行甚廣的錯誤觀點,比如說我國新建核電廠熔堆概率要求小于10-5/堆年,那么1000座核電站每運行100年就必然發生一次堆芯熔化事故。然而如同扔硬幣得到正面或反面的概率為1/2,但是在連扔兩次正面后第三次是正面的概率還是1/2一樣,100年后的熔堆概率同樣還是10-5/堆年。
我國核電技術具備一定的后發優勢,與40年前設計的福島核電站不同,是在吸取了國際先進技術形成的二代改進型的核電技術,同時也吸取了現在正在開發建造的三代核電的一些理念和技術。自1991年秦山一期核電站并網發電至今,我國已有17臺核電機組運行,29臺核電機組在建。多年的監測結果表明,我國核電站的安全運行業績良好,運行水平不斷提高。
建立獨立、權威、有效的核安全監管體系,形成“嚴之又嚴 慎之又慎 細之又細實之又實”的監管能力,守護核安全
核電安全不但需要良好的工程設計、小心謹慎以及自我批評檢查的安全文化,而且還需要有獨立、權威、有效的核安全監管體系。自1984年我國建造第一座核電站開始,國家逐漸建立了一套相對完備的核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成立國家核安全局隸屬于環境保護部,下設三個司,同時在全國設立6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向各核電廠派駐現場監督人員,對核電廠的活動進行24小時現場監督。
國家核安全局對核電廠實行全壽期、全過程、全面連續的監督,包括選址、設計、建造、運行、退役、設備制造、人員、應急等各個方面。因此存在于某些行業中“安全標準執行打8折,施工質量低劣”的情況,在核電廠設計建造中根本不可能存在。核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是時間跨度長、活動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在“嚴之又嚴慎之又慎 細之又細 實之又實”的監督檢查中與不斷改正不符合項中得以實現。
然而,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主任李宗明指出,“中國核安全需要正視的問題很多,核安全領域多頭監管的現狀、各利益集團的互相牽制,核電安全監管體制必須改革,建議盡快打破核電領域發展第一、安全為輔的行政體制格局”。
核安全“事關環境安全,事關公眾利益,事關社會穩定”;核安全是“核能與核技術利用事業發展的生命線”,是“最大的環保”。我們應該正視核能安全風險,吸取核事故教訓,采取有效措施,增強核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推動核能的安全、可持續發展。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核與輻射安全中心信息研究所(王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