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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自然》雜志日前發布研究稱,在保護海洋的五項關鍵保護指標中,達到其中三個以下指標的海洋保護僅占到了全球的海洋保護區的59%,保護區岌岌可危。只有采取有力的強制措施才能真正做到有效保護海洋。
這篇名為《影響全球海洋保護區保護成效的五項核心指標》的通訊調查了全球87個海洋保護區中的964個站點。研究者認為以下五個因素構成核心指標:1、開放漁業許可的程度,2、強制保護的水準,3、設立成為保護區的時限長度,4、保護海域的范圍大小,5、魚類自由遷徙海域的連續性。只有滿足三項以上指標的海域保護區才具有潛在的保護價值。
研究人員表示,與捕魚區相比,盡管87個海洋保護區內大型魚類的種類豐富性平均高出36%、種群數量平均高出35%,但就全體魚類種類的豐富性程度以及其它四個生物多樣性指標而言,這些區域與捕魚區并沒有顯著的區別。
全球范圍內海洋保護區整體指標偏低主要是因為大部分保護海域并未得到有效保護。在此次調查的87個保護區里只有4個達到了所有五個核心指標。而在其他的保護區中,魚類生物多樣性總體上呈大幅下降趨勢,漁業捕撈致使所有魚類的聚集度降低了63%,大型魚類聚集度下降了80%,鯊魚數量減少93%等。
為實現海洋保護目標,近些年來海洋保護區的數量大幅增加。1970年,全球只有27個國家設立了118個海洋保護區,但到1994年,全世界已經擁有了1300余個海洋保護區,而截止2010年,海洋保護區總數已近5900個。然而,雖然保護區數量迅猛增加,但其海域面積仍不到全球海洋面積的2%,同時由于大多數并未得到有效管理,因此對于海洋恢復生物多樣性的助益甚微。
盡管沒有任何一個單一指標能夠完全決定海洋保護區的成效,但保護海域面積以及與其它海域的自然隔絕程度對于鯊魚和石斑魚來說是最為重要的。研究人員認為,盡管只有很少的海洋保護區在海域面積上達到要求,但如果保護得力,大部分海洋保護區都能滿足上述四個補充條件,保護區的建設要靠逐年積累,需要海域所有者、管理機構、領導者堅決貫徹不斷增加禁漁海域的措施,服從統一管理,擴展珊瑚礁或者深海海域的保護范圍。
本次研究員之一、英國樸茨茅斯大學的特雷弗?威利斯(Trevor Willis)表示:“那些依然允許某些形式的捕魚活動,沒有強有力的執法或者由于面積太小以至于不能廣泛保護大部分瀕危魚類的保護區,都更有可能成為無效的保護區。有效的保護措施必須包括完全禁漁而不僅僅是限制漁業,這一點必須得到有效的政策支持并予以強制執行。”(常旭旻編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