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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分組審議時,一些常委委員建議,進一步完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據介紹,總量控制制度是環境保護工作從控制污染物排放濃度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重要措施。我國從20世紀末開始實行總量控制制度,在“十一五”和“十二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重點污染物減排指標還列為約束性指標。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時都已對總量控制制度作了規定。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總量控制涉及更多方面。因此,草案一是規定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二是建立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機制。對尚未達到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以及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地區,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地方政府應當確定該重點區域、流域總量控制的污染物種類及控制指標,在規定期限內達到環境質量標準,以促進地方政府調整產業結構,推動地方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三是明確規定對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確定的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
“我非常贊同增加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彼鼷惿瘑T說,有很多企業,每個企業即使都是達標排放的,但是總量加起來還是太大,以至于仍然對河流或者這個地區造成污染,所以除了有達標排放,對濃度的控制之外,還應該有總量的控制。
謝克昌委員也認為,草案補充了國家對重點污染物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是一大亮點,但應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在制定國家和各地區中長期發展規劃時,必須充分考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這也是環境風險高發問題的治本之策之一。
汪紀戎委員建議,在“實行排放總量控制”后增加“排放許可制度”。增加排放許可的理由是:總量控制最終都要落實到排放源,就需要分配并許可;總量控制目前只是幾個重點的污染物,對于一些行業特征污染物的排放,也還是需要通過許可來控制;水氣污染防治法等各個單項法均已經有所規定已經實行多年,這次修改法律不涉及是不合適的。
記者陳麗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