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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正在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對機動車實行“黃綠標”環保分類標志管理制度,未取得環保分類標志的機動車不得上路。
征求意見稿規定,機動車貼上環保分類標志“綠標”和“黃標”,根據不同的檢測要求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例如,經環保檢驗達到規定排放標準及免予檢驗的新購機動車,核發“綠標”;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但符合制造當時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核發“黃標”。環保分類標志將由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制作并核發,不得收取費用,機動車司機上路時要隨車放置。
征求意見稿明確,在用機動車應當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由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相應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與機動車安全技術定期檢驗同步進行。未取得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安全檢驗合格標志。新購機動車達到自治區執行的階段性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辦理注冊登記前免予接受排氣污染檢驗。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由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統一制作,機動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隨車放置,不得轉讓、轉借、涂改、偽造、變造,不得使用過期的機動車環保分類標志。
征求意見稿還明確,機動車未取得或未隨車放置環保分類標志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機動車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環保分類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處200元罰款。偽造、變造或者使用轉讓、轉借、涂改、偽造、變造或者過期的環保分類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莫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