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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地方政府職能部門害怕地方利益受到損害,于是采取多種手段制約環境維權。實踐證明,這種治理思維并未收到應有的效果。
2012年6月5日是第40個“世界環境日”,有媒體報道,我國目前77個“環保法庭”面臨著無案可辦、門庭冷落的尷尬,主要原因是環保訴訟存在著起訴難、取證難、勝訴難以及執行難等問題。
77個環保法庭門庭冷落,確實反映了當下環保訴訟的“難度”。但是,如果真正按照法律程序,尊重既有的法律,環保訴訟或許并不存在起訴難、取證難等問題。
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我國采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維權者若提起訴訟,需要證據證明的問題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需要證據證明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二是這種損害給自己造成的具體損失數額。
但是,在環保訴訟案件中,并不需要維權者舉證證明,而是“舉證責任倒置”。因為,民訴證據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換句話說,若污染企業無法證明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可以推定其污染行為造成了損害結果,二者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污染企業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若在司法實踐中能得到充分應用,維權者的舉證難度會大幅降低。
關于維權者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在司法實踐中舉證難度并不大。例如張某的魚塘受到某工廠排放的污水污染導致魚苗死亡,通過拍照、第三方公證、環保舉報等行為,均可證明魚苗死亡的事實。魚苗的死亡與污水排放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則屬于某工廠的舉證責任。至于具體損失數額的舉證,有些損失通過成本估算、醫療票據、進貨單據就可以確定,有些損失可能需要專業鑒定。
如果采用先鑒定后由敗訴方承擔鑒定費的方式,或許可以解決維權者訴訟成本高的問題,但這需要司法創新與立法的完善,不能一蹴而就。
另外,我國民訴法第64條與民訴證據規則第15條,均規定了人民法院主動調查取證的權利,在一些環保訴訟中,若維權者舉證難度較大,環保法庭應主動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降低維權者的舉證難度。
其實,從制度設計上來看,公眾環保維權本來不該太難。而現實中,環保訴訟艱難的一個很重要原因,在于有些政府部門害怕地方利益受到損害,于是采取多種手段制約環境維權。
實踐證明,這種治理思維并未收到應有的效果。地方政府在面對環境污染問題上,應改變觀念、依法辦事,才能與公眾形成良性互動。環保法庭門庭冷落,實質是將本來可以在法律程序內解決的問題,推向了社會,容易將小事變成大事。民眾通過環保訴訟依法維權的渠道暢通,不但有利于落實中央的經濟結構調整等政策,也有利于環保事業本身的發展,最終真正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 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