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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小區樓下是馬路菜場,環境嘈雜
■一些小區雖在市中心,但遠離大馬路和集市,鬧中取靜 本報記者周馨攝
“我們樓內的電梯,運行時就像火車開過,一到晚上根本沒法睡覺,你們能不能來管管?”“我們旁邊商店空調聲音24小時響,這日子怎么過呀?”噪聲,還是噪聲!在上海市環保熱線12369和本報962288熱線接到的各類投訴中,噪聲在排行榜上的位置多年來一直居高不下。最新公布的2011年本市噪聲污染投訴量,仍占環境污染投訴總量的四分之一強。噪聲污染界定難,執法管理也難,成為市民的一塊心病,也是城市管理的一項難題。
現狀 投訴雖減監管難
記者昨天從市環保局了解到,2006年至2011年6年間,全市環保系統共受理環境污染投訴中,噪聲污染投訴占比始終占據前列。這6年的噪聲污染投訴量占環境污染投訴總量的比例分別為:2006年,17752件,50.4%;2007年,16708件,41.8%;2008年,13843件,36.8%;2009年,11490件,41.8%;2010年,5234件,31.7%;2011年,4841件,26.92%。
雖然從數據上看,噪聲污染投訴的數量和占比逐年遞減,但居民寵物噪聲污染、裝修噪聲污染、市民街頭舞會使用帶功放設施的音響設備、居民樓內水泵、電梯運行發出的低頻噪聲等,此類噪聲投訴越來越多。眼下,對這些社會生活噪聲難以取證,更難以執法和監管,因此解決難度不斷上升。
另據2006年到2011年的監測數據表明,上海市道路交通噪聲夜間時段均未能達到相應的標準要求;2006~2008年上海市道路交通噪聲晝間時段未能達到相應的標準要求,2009年起達到相應的標準要求,總體呈逐年下降趨勢。而其中機動車亂鳴號也是我們享受安靜環境的一塊大絆腳石。
鳴號 危害很大取證難
前不久,本報報道了一市民為避開街頭喇叭聲,情愿虧20萬元換房的事。家住虹古路270弄的陸宇星先生,由于周邊馬路每天晚上鳴號至凌晨3時,便將原先靠馬路第一排的房子賣掉,買到了靠里面的一排,搭進去20多萬元,沒想到喇叭聲還是不絕于耳。
市公安局、市環保局聯合發布的《關于禁止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違法鳴喇叭的通告》于2007年6月1日實施,《通告》規定了禁止機動車、非機動車鳴喇叭的區域和時段。凡違反規定鳴喇叭的,公安機關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罰款處罰。可是,近5年過去了,機動車隨意鳴號現象仍未改善。
接到投訴后,長寧交警在虹古路水城路口設卡整治“亂鳴號”違法行為。整治持續多日,但喇叭聲依然難以禁絕,而且越到夜深,喇叭響得越頻繁。這是為什么呢?對于亂鳴號,交警處罰起來的確很有難度,難以取證。除了嚴管之外,更需要司機的自覺。畢竟,不少司機按喇叭是一種下意識的行為,并不是必要的。將心比心,少按喇叭,多一份安靜和舒心。
案例 無法可依維權難
家住本市松江的張先生,現在一聽到電梯運行就開始頭疼。“這個電梯開起來,就像有火車經過一樣,白天也就算了,到了晚上剛一入睡又被吵醒,反反復復,人快要發瘋了。”為此,他與開發商多次溝通,但都沒有結果,他便準備使用法律手段為自己維權。但在訴訟準備過程中,他驚訝地發現,關于居民住宅區內公用設施如電梯、水泵等電機運行發出的低頻噪聲,不管是環保部還是住建部,都沒有相應的排放標準。
記者從環保部門了解到,現有環保法規和標準對住宅建筑內部的固定設備排放噪聲確實無相關規定。即將公布的《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為從源頭上控制和避免類似噪聲擾民糾紛發生,已建議在居民樓設計和建設階段,就合理布置居民樓內水泵、變壓器等易產生噪聲的固定設備的安放位置,并采取必要的噪聲和振動防治措施,盡量避免設備投入使用后發生噪聲擾民。顯然,遠水止不了近渴,張先生打官司的話很可能就要吃虧了。
問題 法律滯后執行難
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環境投訴指南》,工廠、企業的固定源噪聲和建筑工地夜間施工審批歸環保部門管;建筑工地未經審批夜間施工造成的擾民噪聲,執法權在各區縣城管大隊。同樣是交通運輸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污染,機動車輛、機動船舶、鐵路機車、民用航空器和道路、高架及立交都歸不同部門管。商業空調設備的安裝、噪聲、滴水等污染,歸各區縣城管大隊管,民事糾紛則歸物業、街道和派出所管。各類社會噪聲污染歸公安部門管。這么復雜的“分門別類”,讓老百姓覺得很麻煩,想來是沒有多少人能記得住的。
同時,由于目前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時間較早或比較原則化,很難滿足當前對社會生活噪聲管理的需求。這導致了目前相關部門職責不明確,影響了對社會生活噪音管理的工作效率。
同時,執法人員執法時,經常會陷入如何認定噪聲的困擾。記者了解到,《上海市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若干規定(草案)》,對噪聲污染的認定程序作了明確,規定了五個方面可認定的情形,如“在居住區違反業主管理規約或者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定中關于噪聲污染防治內容的”等,有關部門可據此進行處罰。其次,對執法方式作了改變,變原來的“結果罰”為“行為罰”,明確了禁止行為的同時,規定只要從事就可處罰,提高了執法的可操作性。 本報記者 郭劍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