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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企業,西藏、寧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促進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汽車、船舶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車船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對節約能源的車船,減半征收車船稅;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征車船稅。
二、對于減免車船稅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聯合發布《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船舶)減免車船稅的車型(船型)目錄》實施管理。
對于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乘用車、燃料電池乘用車,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聯合發布《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
三、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目錄管理規定
(一)認定標準。
1. 節能型乘用車的認定標準為:(1) 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雙燃料乘用車);(2) 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優于下一階段目標值,具體要求見附件1;(3) 已通過汽車燃料消耗量標識備案。
2. 新能源汽車的認定標準為:(1) 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其他車輛;(2) 動力電池不包括鉛酸電池;(3) 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最大電功率比大于30%;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綜合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行的常規燃料消耗量標準中對應目標值相比應小于60%;插電式混合動力商用車(含輕型、重型商用車)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同類車型相比應小于60%;(4) 通過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符合新能源汽車標準要求。具體要求見附件2。
3. 節能型商用車和其他車輛的認定標準另行制定。
(二)申報程序。
符合上述認定標準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目前正在生產(進口)及已經生產(進口)的車輛,由汽車生產企業或進口汽車經銷商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列入《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減免車船稅的車型目錄》或《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車型目錄》(以下統一簡稱為《目錄》)的申請。申請材料格式見附件3。
(三)《目錄》審查、發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申請情況組織審查,不定期發布《目錄》公告,明確不屬于車船稅征收范圍的純電動、燃料電池乘用車的車型,明確屬于車船稅減免范圍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車型。
(四)《目錄》核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開展《目錄》車型專項檢查,對《目錄》車型產品質量、性能指標進行抽樣核查。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產品質量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產品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虛假信息騙取《目錄》資格的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取消該申報車型享受車船稅相關優惠政策資格,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四、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船舶的認定標準、目錄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五、為促進節能和新能源技術的不斷進步,根據我國車船的標準體系、節能評價體系、技術進步和型號變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適時修訂、調整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船的認定標準,完善相關認定辦法。
六、本通知所稱節能汽車,是指以內燃機為主要動力系統、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優于下一階段目標值的汽車。
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主要或全部使用新型能源的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純電動汽車,是指由電動機驅動,且驅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是指具有一定的純電動行駛里程,且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可從非車載裝置中獲取電能量的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是指以燃料電池為動力源的汽車。
七、各級財政、稅務部門應當按照本通知要求制訂具體落實辦法,認真做好《目錄》車型車船稅減免工作。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傳達到本地區內相關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并督促汽車生產企業、進口汽車經銷商做好《目錄》申報等工作,積極落實好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車輛車船稅優惠政策。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