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
控制污染還得從源頭著手
——全國人大環資委負責人就清潔生產促進法修改答記者問
今天下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該決定將于今年7月1日實施。會后,就這部法律修改的情況,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有關負責人接受了本報記者采訪。
問:請問這次修改清潔生產促進法,有什么背景情況?
答:清潔生產促進法是2002年6月29日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這部法律是從源頭削減污染和生產全過程控制污染的法律。為督促有關方面更好地貫徹實施好這部法律,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了清潔生產促進法執法檢查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這項工作高度重視,吳邦國委員長作了重要批示。
為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的要求,全國人大環資委在深入組織調研的基礎上明確了法律修改的指導思想,針對法律的關鍵條款進行了修改,并于2011年10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進行初次審議。在初次審議后,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進行了修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
問:國務院機構改革后,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執法主體發生了變化。在法律修改中,如何解決部門名稱調整、職責分工不清的問題?
答:清潔生產促進法頒布實施后,國務院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客觀上造成了部門職責和法律規定不一致,影響了法律的貫徹實施,這也是法律修改的重點之一。修改中根據國務院部門現行職責分工,明確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針對地方政府負責清潔生產工作部門不一致的情況,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修改決定更加注重突出部門職能要求、弱化部門名稱,以保持法律執行主體名稱的相對穩定,并為今后機構改革留有空間。
問:如何強化和完善清潔生產審核制度,促進企業依法落實實施清潔生產責任?
答: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是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也是這次法律修改的重點內容之一。這次法律修改重點強化了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范圍,將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企業列入強制性審核范圍。
二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明確要求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三是強化了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的監督責任。修改決定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
四是鼓勵企業自愿實施清潔生產。規定企業可以自愿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該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問:社會公眾對過度包裝問題反映強烈。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對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都有規定,如何做好法律間的銜接,遏制過度包裝問題?
答:商品過度包裝不僅浪費資源、污染環境,而且導致商品價格虛高,損害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助長奢侈腐敗現象,引起了社會普遍關注,反映強烈。解決過度包裝問題的關鍵因素是要規范和引導企業,特別是食品和保健品行業的生產企業,在設計和生產環節減少包裝資源消耗,降低廢物產生。現行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和循環經濟促進法對企業強制回收產品和包裝物都有規定。為避免重復和沖突,清潔生產促進法在修改中對循環經濟促進法中已有的規定不作重復規定,更加注重發揮清潔生產從源頭控制污染的作用,強化企業不得進行過度包裝,規定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記者 殷泓 王逸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