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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昨日第二次審議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對于不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的行為列出了具體的標準。草案增加規定,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地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不得將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
在今年5月份的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建議對生活垃圾分類過程中的基本禁止性行為予以明確,并增設罰則。城建環保委員會建議對單位和個人禁止三種行為:隨意丟棄、拋撒生活垃圾;不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傾倒、堆放生活垃圾;將生活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
對于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從二審草案看,立法部門對禁止性規定的建議完全采納。不過,二審草案并未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給出具體處罰標準,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卜世成表示,罰則已由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中作出規定。
對于違反垃圾分類行為的處罰,立法幾經周折。市政府法制辦去年在該條例征求意見時,曾規定了對于違反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規定因為有不少反對意見,今年5月市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中,罰款條款已經刪除。
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對單位隨意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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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條件餐館應就地處理垃圾
對于餐廚垃圾處置,一審草案已經明確禁止飼養畜禽、提煉地溝油,為強化處置,二審草案引入就地處理方式。
草案增加規定,符合一定規模并具備就地處理條件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建設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將可以自行處理的餐廚垃圾按照規定就地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卜世成表示,增加這項規定是因為最近市委、市政府在研究加快推進餐廚垃圾和廢棄油脂資源化處理工作時提出,要加強餐廚垃圾的就地處理工作,要求就餐人員或營業面積達到一定規模并具備條件的單位應當建設餐廚垃圾就地處理設施。
為有效規范餐廚垃圾的就地處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提升餐廚垃圾就地處理水平,草案規定,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建設、運行和環境保護等情況進行監管。
餐館應設明確提示顧客“不剩餐”。
卜世成表示,在上次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代表提出,條例應當明確規定提倡不剩餐行為和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等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具體手段。
對此,草案規定,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及餐桌上設置不剩餐的醒目標志,在服務過程中提示消費者合理消費、適量點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