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讀
- 經濟發展
- 社會發展
- 減貧救災
- 法治中國
- 天下人物
- 發展報告
- 項目中心
“垃圾分類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不能急于求成,只能通過一點一滴的積累來實現。”張束空認為,“垃圾實名制”確實起了一定作用,但它只是垃圾分類起步階段的一個特殊辦法,而不是一個長效機制。隨著居民垃圾分類觀念不斷提高,習慣逐步養成,“垃圾實名制”這樣的措施可以退出。
據了解,新加坡、日本、香港、臺灣等國家和地區,針對垃圾分類都立了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會被罰款。如臺灣,在垃圾箱上都會有明確提示,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投放的將被處以1000到1200元新臺幣的罰款。
目前我國對于垃圾分類的立法仍是空白。在北京、杭州等地,相關立法工作正在積極準備中。用法律來規范市民垃圾分類行為,是人們的期待。但是,專家認為,現階段國家仍需靠政府投入、立法保障、經濟手段三者并用,不斷推動垃圾分類。
鏈接:垃圾不分類 “罰”還是“不罰”
作為國內第一部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方面的政府規章,201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廣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暫行辦法》保留了此前頗受爭議的罰款內容。對個人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垃圾的,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處以每次50元罰款;單位不按規定分類投放城市生活垃圾,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算。
不久前,北京市有關方面透露,年內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中,“居民不分類倒垃圾罰錢”的條款在正式條例中將被刪除。
草案規定,對生活垃圾從產生到處理的全部過程進行分類,對生活垃圾實行計量收費,對垃圾不進行分類投放的居民會進行處罰。根據征集意見反映的情況,條例草案中罰款的規定將被取消,改為規定垃圾分類管理者負有法律責任,如果出現問題,將對其進行問責。(江南 鄒倜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