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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安裝Flash播放器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九條 基金來源包括:
(一)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收入中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
(二)基金運營收入;
(三)國內外機構、組織和個人捐贈;
(四)其他來源。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減排量,是指經國家批準,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轉讓的溫室氣體減排量;減排量收入,是指轉讓減排量所獲得的收入。
減排量收入由國家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企業(以下稱項目業主)按照規定的比例分別所有。減排量收入中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以下稱國家收入)全額納入基金。
第十一條 國家收入由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向項目業主或按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向減排量購買方收取。
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減排量收入后的1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比例向指定賬戶支付國家收入。
第十二條 國家收入應當以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的幣種取得。
減排量轉讓合同約定以外幣支付,但確需以人民幣支付國家收入的,經基金管理中心同意,項目業主應當在取得收入后的15個工作日內以人民幣支付,匯率以結匯日現匯買入價為準。
第十三條 減排量轉讓合同由項目業主和減排量購買方簽訂。
項目業主應當在減排量轉讓合同生效后15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營業執照復印件、合同雙方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報基金管理中心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項目業主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四條 項目業主緩繳、少繳、不繳國家收入的,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四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條 基金使用采取贈款、有償使用等方式。
基金通過贈款方式支持有利于加強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建設和提高公眾應對氣候變化意識的相關活動。
基金通過有償使用方式支持有利于產生應對氣候變化效益的產業活動。
基金通過銀行存款、購買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等形式開展理財活動。
第十六條 基金支出包括業務支出和基礎管理費支出。
業務支出包括贈款支出和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支出。
基金贈款年度支出規模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實際工作需要確定。
本辦法所稱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是指基金有償使用項目篩選、調查、評審、立項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按照項目使用金額的一定比例提取。
本辦法所稱基礎管理費支出,是指基金籌集、管理、使用過程中的日常管理費用,包括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日常管理費用。基礎管理費支出按照基金上年末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提取。
有償使用項目開發費用和基礎管理費支出的具體提取比例由基金審核理事會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對基金使用進行風險控制。
基金不得用于不符合其宗旨的贊助和捐贈支出,不得從事股票、股票類投資基金、房地產以及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第十八條 基金與基金管理中心財務應當分別建賬,分別核算,實行預決算管理。
財政部負責制定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并對基金使用情況和會計記錄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