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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兩大電信企業反壟斷訴訟華為勝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美國IDC公司構成壟斷,賠償2000萬元。業內人士指出,此案涉及世界知識產權領域最前沿的法律問題,其判決導向對于中國企業走出去具有一定的標本意義。
這是一場橫跨太平洋的知識產權紛爭。華為起訴稱,IDC占據市場支配地位,對華為的專利許可設定過高價格。IDC還啟動美國“337調查”、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來拒絕交易,損害市場秩序。
廣東高院確認,IDC實施了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行為,構成壟斷侵權行為。高院判決依據主要有三點:IDC對華為的4次報價均明顯高于對其他公司,甚至高達百倍;針對全球手機銷量遠不如蘋果、三星的華為索要高價明顯缺乏正當性、合理性;為迫使華為免費許可其名下所有專利給IDC使用,反而提起“337調查”和訴訟,強迫給予免費交叉許可。
在庭審中,相關市場的劃定、中國的反壟斷法是否具備域外效力成為兩大重點。IDC辯稱,應當將2G、3G、4G視為同一商品市場,將地域市場界定為全球。法官對此并不贊同,認為通信標準之間代表著不同技術發展階段,具有不可替代性。
主審法官指出,我國反壟斷法第二條有規定,對于境外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可以管轄。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近期也初布裁定華為不構成專利侵權。專家指出,華為贏得官司,為中國企業走出去,突破技術堡壘,贏得發展空間。也為企業如何運用反壟斷訴訟等知識產權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提供了借鑒。 (記者 吳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