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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吳迪 王皓)“通過政府采購支持小微企業發展,不得在政府采購中設置不利于中小企業的歧視性條件。”昨日,市政府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草案)》中明確提出了小型微型企業參與政府采購的優惠條件。
根據草案,負責編制部門預算的行政部門應當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購預算總額18%的份額專門面向小微企業采購。其中,預算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從小微企業采購;預算金額超過300萬元的政府采購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從小微企業采購;同等條件下,政府首購、訂購、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組織實施的示范項目、推廣應用等,應當優先支持小微企業。
此外,法規鼓勵中小企業參與創制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增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